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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能否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摘要1:解读:(1)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2)合同未约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摘要2

【笔记】政府审计报告合法性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价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当事人对政府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当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政府审计结论,否则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2)政府审计报告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

摘要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渝0106行初84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渝0106行初84号
【裁判摘要】对政府审计报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如下:一、被告未将苗木移植搬迁费用纳入审计范围错误。......二、被告作出的审计报告减审2604194.27元缺乏依据。......综上,被告作出的审计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审计局作出的长审报(2015)79号审计报告。二、责令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审计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重新作出审计报告。

摘要2:【注解】关联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86号《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重庆长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认为:由于重庆市长寿区审计局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长审报[2015]79号《审计报告》已为生效裁判撤销,二审判决系以该审计报告作为计付工程款的依据,故显属不当。

【笔记】请求撤销政府审计报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解读:请求撤销政府审计报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对政府审计报告不服救济途径:(1)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请求上级审计机关撤销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2)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