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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原则

摘要1: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规则、整体(体系)解释规则、合同目的解释规则、按照交易习惯解释规则、依诚信原则进行解释规则、真意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特殊解释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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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委托贷款合同当事人关于“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的约定有效。
【摘要】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及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但严格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按照两种法律关系起诉和分别列明诉讼主体,不利于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合同法》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即由于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债务的,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外,依据处分原则,第三人也可以对诉权进行自主约定。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对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进行了规定,但其不应排除当事人间的合法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委托贷款合同》第1条明确约定:“借款人承认贷款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承认该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裁判要旨】担保人约定为借款人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债权人贷款提供担保,虽然在嗣后借款人与银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中非作为担保人,但通过对借款合同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可以认定担保人系为委托贷款关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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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东事初字第38号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规则】法官有权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对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评价,进而认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判决书字号】大连海事法院(2004)大海东事初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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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摘要2:【解读】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如何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摘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6·28协议及9·20协议,均是对《联合开发协议》的修改和补充。9·20协议明确约定,6·28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只是为更好地履行协议的义务,就协议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作出9·28协议的新约定。从该两份协议的内容及内在联系判断,9·20协议是在6·28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作出进一步修改的意思表示并形成合意,变更修改的部分,以9·20协议为准;未变更修改的部分,6·28协议仍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从9·20协议的文字表述看,亦不能作出其是对6·28协议予以否定的结论。结合两份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才具有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2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28号
【裁判要旨】保管人无须承担责任时,将“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式向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理解为保管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更符合其本意。
【裁判摘要】对于所谓“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式向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理解,高速物流公司认为,近铁无锡分公司应先直接向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近铁无锡分公司则认为,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即履行义务,无需直接向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将“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式向高速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解为近铁无锡分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更为符合当事人本意。火灾事故属于意外情况,与近铁无锡分公司的所承担的监管责任没有直接关系,让近铁无锡分公司承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不符合合同目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近铁无锡分公司对火灾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近铁无锡分公司无需对火灾事故造成的货物减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速物流公司关于近铁无锡分公司应对火灾事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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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1号; (2016)粤民终1553号; (2017)最高法民申1408号; (2017)最高法民再370号

摘要1:——合同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与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受预见能力、语言表达、利益维护等因素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具体条款和用语产生争议,需要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予以明确。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基础上,应对各类解释方法进行分析,了解其不同功能和价值,确定相互之间的逻辑运用关系。对争议条款的合同解释,应以合同所使用词句所表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通过整体解释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借助合同目的解释进行判断印证,同时还要以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平合理地认定合同内容。
【案号】一审:(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1号;二审:(2016)粤民终1553号;再审审查:(2017)最高法民申1408号;再审:(2017)最高法民再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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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86号
【裁判摘要】原审综合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审判决据此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诉讼费用负担作出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
【摘要】(一)相关刑事判决已查明各方当事人是基于为促成奥其斯公司向江西银行融资目的而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二)《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与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紧密关联,结合三者相关条款可整体解释出华金证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合伙企业,对奥其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故华金证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综合上述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相关内容约定,可以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
【解读1】高安城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高安城投与华金证券、激石伟业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金证券、激石伟业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驳回高安城投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41800元,由高安城投负担。
【解读3】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一审案件受理费30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费3041800元均由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注解】形式上订立合伙合同而实质目的并非取得合伙收益、承担合伙风险而是实现固定回报,合伙合同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86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独家授权”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应当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整体考量,并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独家”通常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家之义,但仅从该条记载的文字内容尚不足以得出“独家”代表了排除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含义——关于《授权合同》约定的许可方式“独家授权”是否为独占许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对合同的解释应当坚持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等原则。本案中,《授权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故应当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签订《授权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整体考量,并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从合同本身所使用的词句来看,《授权合同》在第六条第1项中使用了“独家授权”一词,“独家”通常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家之义;但仅从该条记载的文字内容,尚不足以得出“独家”代表了排除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含义,因此,需要进一步考察合同的其它条款内容。《授权合同》第六条第2项记载:许可方式:“买断式合作”,“买断”一词通常具有独占市场,不允许其他商家占领相同市场之义。从上述合同中关于许可方式的文字表述,可以确定,合同所要强调文义是,被授权方取得授权方的权利许可后,可以达到独占市场的效果。......因此,将合同许可方式解释为独占许可并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从合同文本所使用词句的含义,同时结合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并综合考量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合同约定的授权许可方式“独家授权”应当为独占许可,即排除了世纪华恩公司对“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系列影视形象和系列商标、图像权利的使用。一审法院虽未就合同所指明的独家许可为独占许可的理由进行论述,但其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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