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摘要1:【注解1】当事人以原审法院对于其他当事人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不具有再审利益。——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注解2】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47号
【注解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1)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送达公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
【注解4】被执行人能否对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结果申请再审?|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结果申请再审应予驳回。——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392号

摘要2:【注解5】判决生效后公司注销,股东有权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

摘要1: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最高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法官会议意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定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摘要2:【注解】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庄园公司与华诺公司向农行金贸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庄园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庄园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庄园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摘要2

【笔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准许。

摘要2:【注解1】未提起上诉且二审未改变判项内容申请再审不予审查|(1)当事人对一审判项未上诉且二审裁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判定,当事人就该问题提出再审不予审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68号;(2)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256号
【注解2】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错误或者违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也应当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24号
【注解3】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3民申77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6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68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一审判项未上诉且二审裁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判定,当事人就该问题提出再审不予审查——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经查,谭××等5人在原审诉讼中未对该问题提出抗辩,一审判决后,亦未就上述问题提出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就该问题作出的裁判。此种情形下,本院二审程序未审查该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谭××等5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主张,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判定,故本院对谭××等5人此项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166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从诉讼制度设计看,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从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诚实守信,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当损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看,二审程序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均更为周延和全面。而再审审查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特别救济程序,启动再审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当事人选择二审程序进行救济能够更充分保护其民事权利。本案中,博泰公司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且其再审申请中未提出任何理由,在本院询问过程中,博泰公司亦称,“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不清楚”。博泰公司的申请再审存在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且经本院审查,其再审理由与一审理由基本一致,对此,一审判决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