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无益拍卖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摘要1:【目录】查封、扣押财产;冻结;拍卖;拍卖成交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3条);禁止无益拍卖;变卖;司法拍卖、变卖撤销条件;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规则;提示2:划款裁定具有冻结的效力;提示3: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得超过3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7条) ;提示4:一人拍卖效力;提示5: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提示6:属于被执行人但由第三人占有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权,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提示7:漏拍不可分财产效力;提示8:拍卖裁定在价款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提示9:拍卖、变卖财产程序

摘要2:【注解】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1)轮候查封登记不具有查封效力(不发生效力),查封解除后在此之后的轮候查封才生效;(2)轮候查封的标的价值不进入查封标的;(3)查封期限是否适用于轮候查封各地做法不一致,目前实务中法院基本参照首封措施对轮候查封附有期限。

拍卖抵押财产确定保留价时应避免无益拍卖

摘要1:【问题】法院在拍卖抵押财产时,如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应如何开展执行?
【要点提示】法院在拍卖中确定的保留价应大于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的总和,避免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况。对于数次降价拍卖的,重新确定的保留价亦应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和。

摘要2

无益拍卖情形出现时保留价如何确定?

摘要1:【要旨】根据法释[2004]16号第九条规定,每次确定的拍卖保留价均应大于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总额。

摘要2

拍卖抵押财产确定保留价时未避免无益拍卖的后果

摘要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9条规定的“保留价确定后”中的保留价,并非仅指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而是指每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

摘要2

上海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有关问题的解答

摘要1:【目录】1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是否需要征得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人的同意?2有关执行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商请移送执行的,是否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必要?3查封不动产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在首先查封债权之前但在其他优先债权之后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4首先查封债权系优先受偿债权,受偿顺位在后的其他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5首先查封债权系普通债权,其他普通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6在哪些情形下,首先查封法院可以不予移送执行?7首先查封法院因无益拍卖、当事人和解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等特殊原因而不宜处置查封不动产,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有关执行法院未商请移送执行的,首先查封法院能否将查封不动产直接移送给有关执行法院执行?8首先查封法院对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查封不动产的,移送期限如何确定?9首先查封法院的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的,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手续?10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方式有哪些?11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移送权限包括哪些内容?12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哪些内容?13首先查封法院所依据的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的有关报告(以下称“有关报告”)在移送执行后,受移送法院能否继续使用?14受移送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处置不动产?15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后如何进行分配?16首先查封法院与有关执行法院在移送执行中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17本解答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摘要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执复1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能否以无益拍卖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对无益拍卖是否继续拍卖的选择权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无权因无益拍卖要求停止对查封标的物的执行——本案焦点问题为,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能否以无益拍卖为由要求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武汉中院对已查封的房产,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根据该条对无益拍卖情形的规定,如申请执行人明确申请继续拍卖,执行法院在保留价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的情况下重新确定保留价后,仍然可以进行拍卖,流拍后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支付拍卖费用的后果。显然,对无益拍卖是否继续拍卖的选择权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无权因无益拍卖要求停止对查封标的物的执行。本案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书》载明案涉房产总价为808.60万元,评估价格低于抵押债权,对案涉财产拍卖属于无益拍卖的情形。复议申请人卢××、王××是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并不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在申请执行人明确要求继续拍卖的情形下,复议申请人卢××、王××以评估价格低于抵押债权要求停止对查封标的物执行的复议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执行法院能否无益拍卖

摘要1:解读:存在无益拍卖的情形时,《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仅规定一种继续拍卖事由即申请执行人以承担流拍产生的费用的风险为代价申请继续拍卖(此时需重新确定保留价且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但在优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按照《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保留价)。
【注释1】《拍卖、变卖规定》并未赋予执行法院依职权直接停止无益拍卖的权力,而是将选择权交给申请执行人,但附加2个条件——(1)必须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且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2)出现流拍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拍卖的费用。
【注释2】一般情况下二拍亦应当禁止“无益拍卖”。

摘要2:【注解1】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能否以无益拍卖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对无益拍卖是否继续拍卖的选择权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无权因无益拍卖要求停止对查封标的物的执行。——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执复10号
【注解2】无益拍卖不属于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监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监8号

摘要1:【裁判摘要】无益拍卖属于申请执行人无法从拍卖中获益的拍卖,但并非减损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拍卖,故不属于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财产的拍卖是否具备撤销的法定情形。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根据申诉人何×的申诉,本案主要审查本案是否具备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即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第二,申诉人在本案异议时主张拍卖程序违法主要有两点,一是评估价格过低,二是流拍后确定拍卖保留价过低。因涉案财产经公开拍卖,二次流拍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成交,涉案财产价值已经公开交易市场验证,证明申诉人的异议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异议及复议裁定驳回其异议及复议请求并无不当。第三,申诉人向本院申诉时提出,本案属于无益拍卖,且二拍流拍后执行法院未征询其是否接受抵债,致使其本案债权无法通过拍卖受偿。无益拍卖属于申请执行人无法从拍卖中获益的拍卖,但并非减损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拍卖,故不属于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拍卖程序中直至异议时,均未提出抵债申请,在申诉中主张法院应当先行征求其抵债意见,亦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