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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替换保全是否需要取得申请保全人同意?

摘要1:解读:(1)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不需取得申请保全人同意;(2)但被保全标的物是争议标的的财产则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摘要2:【注解1】保全法院对被保全人申请更换保全标不予受理能否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执行法院对被保全人保全标的物置换申请未作及时处理,认为保全法院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603号
【注解2】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对申请人制度债权申请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应予准许(被保全人以其在另案对申请保全人债权的申请替换保全应予准许)。——参考案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408号之一
【注释】财产保全案中被申请人能否以其对申请人的债权与本案债务预抵销的方式主张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1)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诉讼中预抵销;(2)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用以抵销债权具有担保价值,应当准许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