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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替换保全是否需要取得申请保全人同意?

摘要1:解读:(1)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不需取得申请保全人同意;(2)但被保全标的物是争议标的的财产则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摘要2:【注解1】保全法院对被保全人申请更换保全标不予受理能否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执行法院对被保全人保全标的物置换申请未作及时处理,认为保全法院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603号
【注解2】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对申请人制度债权申请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应予准许(被保全人以其在另案对申请保全人债权的申请替换保全应予准许)。——参考案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408号之一
【注释】财产保全案中被申请人能否以其对申请人的债权与本案债务预抵销的方式主张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1)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诉讼中预抵销;(2)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用以抵销债权具有担保价值,应当准许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并更换保全标的物。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408号之一

摘要1:【裁判摘要】被保全人以其在另案对申请保全人债权的申请替换保全应予准许——申请人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1408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将对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的冻结措施变更为冻结申请人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沪0117民初15170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3,265,000元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保全标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理由如下:一方面,生效判决已确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金额超过本案保全标的3,265,000元的债权,故即便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生效判决支持,因其对申请人负有更高金额的债务,双方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抵销权而非金钱给付的方式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故申请人主张变更保全标的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不会影响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另一方面,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将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变更为其对被申请人的债权,显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更小。因此,基于被申请人保全利益的实现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衡平保护,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江苏南××建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沪0117民初15170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上海松江××业有限公司享有的3,265,000元债权(案款),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实业有限公司不得向申请人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的冻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