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5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56号
【裁判要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导致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的,与担保的从属性不符,应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919号
【摘要1】反担保责任范围不能大于但责任范围——本院认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本案系建新公司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之后,就其代偿费用起诉请求白乃庙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纠纷,就建新公司已代偿的费用244102474.31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已予以支持,虽案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该部分费用如再予以支持,则白乃庙公司反担保责任的范围明显大于建新公司已代偿费用范围,与担保的从属性不符,故一审判决支持建新公司的违约金主张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白乃庙公司认为利息与违约金重复计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不符合应按缺席判决情形——白乃庙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在二审时因建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某某在开庭时未能提供合法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申请对建新公司按缺席判决,二审对此不予回应构成程序违法。一方面,经调取二审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载明,在二审开庭当日的庭前会议,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白乃庙公司提出“建新公司已经破产,我们认为对方代理人应当由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建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某某表示“已进入破产重整,我们提交的手续是破产管理人进行的委托”。审判长表示“我们核实你的手续是建新公司吴×签章,建新公司现在的破产管理人是谁?”,建新公司答复“律师事务所”,审判长表示“代理人回头得补一下授权委托书,应该由破产管理人来委托你们。请庭后补充委托授权书”,建新公司同意庭后补充。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已明确告知上述情况,各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庭审之后,建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补齐了建新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追认函件。因此,对于建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长明庭后补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形,白乃庙公司是明知的亦未表示反对,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缺席判决的情形。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书是否作出答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未予回应并不违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