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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未生效)区别

摘要1:【解读】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注解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1)合同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即成立;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具备时合同才得以生效。(2)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注解2】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责任依据不同:(1)未生效合同作为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体现的是国家对于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否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1.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014.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

摘要2:【注解3】合同未生效/无效区别:(1)合同未生效前提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无效合同不存在已合法成立的前提(自始绝对无效);(2)合同未生效条款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无效合同除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款自始无效;(3)认定合同未生效的条件是没有法定无效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条件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杭西商外初字第2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杭西商外初字第2号
【提示】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未报审批,是相对人自己报批、解除合同还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外企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未报审批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既不是无效也不是已生效,相对人可自行办理报批手续、解除合同等(也有人主张以缔约过责任处理)。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精卓公司是外资企业,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与陈××间有关精卓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原告与陈××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如果合同成立而不生效,则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合同的效力开始存在而后被消灭的问题,也就无所谓合同解除的问题。原告不能要求解除一个未生效的合同,其要求解除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提供的《股权证明》显示,陈××已向原告收取了349540元的转让款。在原告与陈××的转让合同未生效的情形下,陈××继续占用349540元转让款缺乏合同依据。因此,原告要求陈××返还349540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摘要2

【笔记】未生效合同解除后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摘要1:【要旨】(1)已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通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2)矿业权人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矿业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矿业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因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未经法院判决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直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法院判决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后仍不履行报批义务而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摘要2:【注释】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1)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2)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与判令报批后仍然拒绝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是否有所区别?——二者均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但责任范围上有区别,后者判令报批后仍然拒绝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规定参照违约责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
【裁判摘要】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虽然《资产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由上,对中珠医疗关于《资产协议》成立未生效,不属于可解除对象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