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查封公示效力

【笔记】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但未张贴封条或公告是否具有公示效力?

摘要1:解读:(1)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限制不动产交易的公示行为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与否并不影响不动产查封登记的公示效力;(2)当事人主张本案查封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不具有公示效力,是其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曲解,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执行机关只要办理了查封登记,即使未张贴封条或公告,亦当然产生查封的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虽将张贴封条或公告也作为查封的必要条件,但该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和防止被执行人将房屋等对外出租等不需登记产生的利益冲突等问题,而非查封不生效力的法定根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