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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摘要1: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摘要2:【注解1】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不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之条件,即使受让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占有了该房屋,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参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04.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0号
【注释】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是无权处分——仅指公示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时公示权利人处分标的物的情形(不是一般意义上无权处分)。
【注解3】著作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再244号

(2017)最高法民再90号

摘要1:——查封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90号
【裁判要旨】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摘要2

惠尔普法|被查封的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摘要1:解答:被查封的不动产的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的,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注释】查封没有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摘要2

不动产查封裁定的效力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摘要1:不动产查封裁定的效力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不动产查封裁定何时生效?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会议意见】查封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限制被查封人处分权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一经送达给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被查封的当事人其后所为的任何处分行为均构成无权处分,原则上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查封裁定生效后,并不当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除非已经完成了查封公示。就不动产查封的公示方法而言,原则上应当通过办理查封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在不动产本身并未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因此,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摘要2

【笔记】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但未张贴封条或公告是否具有公示效力?

摘要1:解读:(1)执行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限制不动产交易的公示行为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与否并不影响不动产查封登记的公示效力;(2)当事人主张本案查封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不具有公示效力,是其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曲解,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执行机关只要办理了查封登记,即使未张贴封条或公告,亦当然产生查封的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虽将张贴封条或公告也作为查封的必要条件,但该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和防止被执行人将房屋等对外出租等不需登记产生的利益冲突等问题,而非查封不生效力的法定根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