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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号
【提示】民营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涉案医院为合伙企业、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上述规定中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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