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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运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运用问题的电话答复(2005年11月1日)
【摘要】经研究认为,在国务院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仍应适用。

摘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失效】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了水资源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和建设部应当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在农村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缓收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1995年5月10日 法办发〔1995〕1号)(废止原因: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发文字号: [2005]行他字第19号)
【摘要】经研究认为,在国务院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仍应适用。

摘要2:【失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摘要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25日 [2004]行他字第24号)
【摘要】水法对水资源属于国有和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国务院制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前,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征收水资源费的情况外,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应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目前水库分为设计有供水功能的水库和没有供水功能的水库。有供水功能的水库,且水库管理单位已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用水户仅需按用水量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向水库管理单位支付水利工程水费,无需再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没有供水功能的水库,则用水户应当依法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摘要2:【注解】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应当视水库有无供水功能——(1)有供水功能的水库,且水库管理单位已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用水户仅需按用水量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向水库管理单位支付水利工程水费,无需再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2)没有供水功能的水库,则用水户应当依法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废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5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2007年11月5日 [2007]行他字第17号)
【摘要】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在该条例施行之后,应当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水政行政征收案件是否适用国办发(1995)27号文件请示的答复》
(1997年8月8日,[1997]法行字第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7)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以及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的办法,应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该文关于“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的依据。
【注解】在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即2006年4月15日之前),不应征收中央直属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施行之后应当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行再字第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国办发(1995)27号《通知》应当作为行政机关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的依据——《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应由国务院规定,其他部门无权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尚未制定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国办发(1995)27号《通知》的规定,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可以作为各所在行政区域内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的依据,但不包括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水资源费的征收。该《通知》是经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根据《水法》的授权,国务院有权对征收水资源费的问题作出规定;国办发(1995)27号《通知》应当作为行政机关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的依据。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时,亦认为应当执行国办发(1995)27号《通知》,山东莱芜发电总厂系中央直属火电厂,莱芜市莱城区水利水产局收取该厂循环冷却水在循环冷却过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补充的新水,与《水法》和国办发(1995)27号《通知》规定精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国办发[1995]27号文解读

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失效】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了水资源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和建设部应当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在农村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缓收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1995年5月10日 法办发〔1995〕1号)(废止原因: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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