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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不具备永久用电条件,构成违约——开发商未依约定期限将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违约,应依约向购房人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

摘要1:【要旨】具备永久用电条件,是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时必须“承诺”,且系交楼时必须满足的必备条件,该要求不因后续补充协议对交楼标准降低而削减或免除。开发商未依约定期限将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违约,应依约向购房人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
【案例】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13号《黎××、程×诉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永久用电是否为商品房买卖的必备交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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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8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13号

摘要1:——永久用电是否为商品房买卖的必备交楼条件
【裁判要点】具备永久用电条件,是行业监管部门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而对开发商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商品房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亦是其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履行结果的当然合理期待内容。达到“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供电是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承诺”,且在交楼时必须满足的必备条件,这一基本要求不因后续《补充协议》对交楼标准的降低而削减或免除。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购房人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80号(2014年5月14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13号(2014年9月11日)
【法条链接】《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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