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法定代表人离职

【笔记】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能否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摘要1:【要旨】(1)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为前提条件;(2)在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乏法律依据。

摘要2:【注解】最新判例裁判观点|(1)法定代表人被免职但一直未予变更工商登记的,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2)公司股东并非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主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裁判摘要】首先,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曹某某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某某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某某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起诉,则王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某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需要明确的是,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其次,关于王某某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与其无关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中“赛瑞公司任何法律行为"指向不明,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王某某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次,关于王某某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经查,(2016)新28民初84号案件的被告为曹某某,王某某在该案中系以其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曹某某办理注销王某某赛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登记手续而停止侵权,该案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有不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摘要2:【解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452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法定代表人离职请求涤除变更登记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在玖创公司的相关职务是否因其离职而解除;钱××要求玖创公司办理涤除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钱××在玖创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系依据玖创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并经依法登记而取得,故其要求解除上述身份,亦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玖创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玖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因此,钱××不再担任玖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是其不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而玖创公司的董事长系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章程虽未作详细规定,但从章程第十条的规定不难理解,董事的任职人员并不限定于公司员工范围内。同时,玖创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8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此,钱××从玖创公司离职或者其董事任期届满,均不构成其董事职务乃至董事长职务的当然解除。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规定,在钱××的董事长职务未解除的情况下,其仍须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因此,钱××要求法院确认其自2018年1月18日(即从玖创公司离职的时间)起不再担任玖创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章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其次,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不能在外观登记上出现空缺或者待定状态。在公司尚未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法院迳行判决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则必然会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确定这一未决事项,而该事项并不属于可以通过法院或登记机关指任所能解决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人选的确定,属于公司法人内部治理事项,仍须公司意思机关的决策而定。曾某并非玖创公司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钱××要求法院判令将玖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曾某,有违公司自治的原则,本院难以支持。因此,在公司未明确继后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将会面临执行上的障碍,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本院对钱××要求玖创公司办理涤除其作为玖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摘要2:(续)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的实现者,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将公司投资者的意志在公司中贯彻执行,故在公司治理和经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钱××已从玖创公司离职多年,实际上无法有效履职,这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治理有害而无利,从两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记录内容亦可看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已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股东诉求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公司股东应当尽快选举出新的董事,并进而由董事会选举出董事长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应成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