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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案所涉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的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案所涉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2007年1月26日 [2006]民四他字第49号)
【摘要】根据你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提单正面仅记载"2004年4月19日租约中条款、条件、除外责任等并入本提单",并未明确记载将该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涉案提单背面记载的有关并入的格式条款并不能构成租约仲裁条款的有效并入。因此,可以认定涉案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并入提单,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依据该仲裁条款主张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仲裁条款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卸货港为南通,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意你院关于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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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终66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终66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船舶买卖引起之纠纷,当事人诉争的2013年1月至4月船舶油补款系基于涉案船舶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并与船舶使用等因素紧密相关。因此,本案应属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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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2003年1月6日 [2002]民四他字第37号)
【摘要】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

摘要2:无

【笔记】海事行政案件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条“海事行政案件”之规定,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

摘要2:【解析】(1)海关行政案件不属于海事行政案件,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2)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902行初2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902行初2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81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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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2号
【裁判摘要】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事实理由,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宁德金后湾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填海造地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将宁德市金后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填海造地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被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上诉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系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11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案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陆域形成、地基处理等,施工区域系海域,故本案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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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因从事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是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关系。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0.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从事了仓储、陆路运输等经营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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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浙辖终字第230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浙辖终字第230号
【裁判摘要】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引起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案《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系建行定海支行为担保正和公司履行主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而向华融公司出具,系《船舶建造合同》的担保合同,保证事项为主合同项下的船舶预付款。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另根据《船舶建造合同及保函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本案应由甲方(即华融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甲方华融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属宁波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所称的独立保函问题,因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上诉人以保函未约定由海事法院管辖而认为应由普通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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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太阳海运有限公司、远洋货船有限公司、联合王国保赔协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太阳海运有限公司、远洋货船有限公司、联合王国保赔协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请示的复函(2009年2月24日 [2008]民四他字第50号)
【摘要】本案提单为租船合同项下的格式提单,提单正面虽然载明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人本提单,但并没有明确记载被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当事人名称及订立日期,属于被并入的租船合同不明确,被告主张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没有事实依据,提单正面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记载不产生约束提单持有人及其保险人的合同效力,本案原告有权以保险代位求偿人身份提起诉讼。本案货物运输目的港为南通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管辖区域的有关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同意你院审查处理意见,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本案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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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民提字第1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标的物为运输中的货物,不应按照起诉时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本案是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银河公司依据其与人保北京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5条进一步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运输区间是自中国上海至阿联酋沙迦,保险标的物属于运输中的货物。人保北京分公司主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5条确定本案管辖权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而这些地域管辖的连接点均不在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一、二审法院以受损保险标的物位于南京为由,认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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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21民初3467号

摘要1:【裁判摘要】肖××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系因肖××在海上从事渔工作业时发生伤情而导致本案纠纷,肖××在起诉后,强烈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第24条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故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内容,“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霞浦县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依法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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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法(交)发〔1990〕4号]
【摘要】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不服海口、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别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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