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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

摘要1:合同类型分为(1)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2)单务和双务合同、(3)有偿和无偿合同、(4)要式和不要式合同、(5)诺成和实践合同、(6)有名和无名合同、(7)主从合同、(8)束己和涉他合同等。
【标签】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单务合同|双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主从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第三人合同|关联性合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涉他合同与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之辨别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151页】
【案例导读】涉他合同,又称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于涉他合同与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均涉及到合同外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容易对二者的法律性质混淆,由此可能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摘要2:【解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孙某某未在2006年11月14日之前向安图信用社支付贷款,已经使王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对王某某的根本违约,吉林省高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并无不当。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能否将涉他合同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第523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