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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

摘要1:电气火灾一般是指由于电气线路、用电设备以及供配电设备出现故障释放的热能,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本体或者其他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分为漏电火灾、短路火灾、过负荷火灾、接触电阻过大火灾。

摘要2:【注解1】火烧熔珠:火灾往往熔断导线并在熔断导线端点形成熔珠。
【注解2】短路熔珠:(1)原发性短路形成的熔珠(发生在火灾之前)——原发性短路熔珠内的气孔很少、很小;(2)继发性短路而形成的熔珠(着火之后火灾火焰使导线绝缘损坏而形成的短路)——继发性短路熔珠内部存在很多肉眼可见的孔洞(存在很多气孔)。
【注解3】出租人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发生电气火灾各承担50%赔偿责任(起火点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295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烟民四终字第1059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两个鉴定结论不一致如何采信?|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系火烧熔痕,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熔痕,消防部门采信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009年5月18日11时06分许,被上诉人王××位于村南的鸡棚发生火灾。依据龙口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龙公消火认字(2009)第001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被上诉人王××的鸡棚上方架空电线短路,引燃鸡棚棚顶可燃物,引发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上述“架空电线”属于上诉人所有,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称不应采信001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理由是该认定书采信了天津的鉴定结论,而天津的鉴定程序违法。但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天津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并且,消防部门是认定火灾事故的法定部门,其依据哪个鉴定结论作出事故认定属于消防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在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应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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