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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被控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61号]李某某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裁判摘要】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特殊防卫中的“行凶”。
【裁判要旨】特殊防卫的条件要件:
①必须是正在进行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
②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③对“行凶”进行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
【裁判规则】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可以认定为行凶。对正在行凶的人实施正当防卫致其死亡的,属于特殊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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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0号]叶某某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
【裁判摘要】法律并未规定特殊房屋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只要对方侵害有严重暴力性质,就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的目的就是要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因此行为人放任、甚至不排除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在适用该条款规定时,不应成为障碍。
【裁判要旨】
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A.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非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
B.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犯罪行为);
C.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只要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时实施特殊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即使行为人自己未受到实际伤害或者伤害较轻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应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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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典型案例)

摘要1:【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目录】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四、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五、刘金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六、赵宇正当防卫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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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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