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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摘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以排除已经造成的危害。为了达到使被污染环境得到最科学合理的恢复这一最终目标,法院可以采取专家证人当庭论证的方式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裁判要旨】
  1.确定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除了直接鉴定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通过对修复被损害环境所需要成本进行核算的方式,确定污染损害。由于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及成本核算直接关系环境修复的效果及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法院对此应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必要时,法院亦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在兼顾环境修复实际需要和经济成本的情况下,确定对环境修复最为有利且成本较小的修复方案。
  2.侵权人在对污染造成的损害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自愿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代偿,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侵权人提供劳务活动予以监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判令侵权人以劳役代偿的方式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常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典型意义】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摘要2:无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2016)参阅案例26号】
【案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环境修复方案的选择直接关系环境修复的实际效果以及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修复方案。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修复方案充分质证的基础上,从修复环境实际需要出发,兼顾成本经济原则,由法院审查确定合理经济的修复方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