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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6月5日)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二条修改为: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摘要1:【案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初51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 1316号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原告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费用。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污染区域的特性,污染因素的种类、浓度,污染情节的轻重等因素,对环境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予以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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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摘要2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1年6月4日)
【目录】一、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二、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三、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四、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五、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七、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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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77号)
【目录】指导性案例202号 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3号 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4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5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6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7号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8号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09号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1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指导性案例211号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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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摘要1:【裁判要点】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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