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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28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28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8号)
【要旨】
  1.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 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3. 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摘要2:无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