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申请执行诉讼时效

申请执行期间

摘要1:申请执行期间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依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期限。

摘要2:【注解1】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不同概念,主要区别是适用阶段和适用权利性质不同:(1)申请执行时效——适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权利,适用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作出后的执行期间。(2)诉讼时效——适用于未经法院、仲裁机构等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权利;适用于诉讼或者仲裁期间。
【注解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方负有附条件义务申请执行时效应当以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申请执行时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211号
【注解3】不服原审民事判决进行的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行为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再审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执复34号
【注解4】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被执行人提出抗辩的,裁定不予执行。——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执复34号
【注解5】申请执行超过期限但债务人长期未提异议是否表明已经放弃期限抗辩|被申请人认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其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12号

担保物权存续和行使期间

摘要1:担保物权存续和行使期间|(1)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其效力状态依附于主债权,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法院不予保护;(2)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法律保护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当主债权京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摘要2:【注解1】抵押权保护期间实质为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期间——(1)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2)在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3)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注解2】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1)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2)抵押权从属性,因被担保的主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未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74号
【注解3】因申请执行诉讼时效中断且执行程序未终结则作为抵押权行使期间未超过。——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794号
【注解4】当主债权经过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证期间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有当事人在前述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则抵押权应受到保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5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794号

摘要1:——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
【裁判要旨】
连带债务制度和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均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债权实现。两种制度出现交集时引发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问题,通过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方式,涉他性在理论上能够自洽,实践中也有法律依据。
抵押权作为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是若其永久存在则不利于抵押财产的交易价值和担保秩序,故法律上以存续期间的形式规定了抵押权经过一定期间则消灭。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8727号(2016年9月12日);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794号(2016年12月26日)

摘要2:【摘要】因申请执行诉讼时效中断且执行程序未终结则作为抵押权行使期间未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本案由于工商银行对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曹××申请强制执行且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因此,工商银行对张××的本案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工商银行亦有权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