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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
【裁判要旨】
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三一骏马公司是由原煤机厂经改制后更名而来,并非新成立的公司,煤机厂留守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信达公司起诉三一骏马公司并无不妥。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认定。
②债务人由国有性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对全体职工用国有资产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即企业职工通过身份置换买断企业全部产权,实现了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的改造效果,符合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本特征和形式,该改制性质应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并非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8条“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的规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改制后 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③是否以零资产改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债务的承担——企业以“零”值转让给职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亦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4号
【提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设立的留守处负责人在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表明公司对于该贷款核对单载明的贷款本息数额的重新确认。
【裁判要旨】企业留守处负责人签收贷款核对单的职务行为,其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设立留守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留守处负责人依企业法人授权在债权人发送的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确认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摘要2:【解读】公司留守处负责人在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表明公司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当根据鹿山集团公司留守处的法律地位、留守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以及贷款核对单的形成过程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2民终790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02民终790号
【裁判摘要】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账户内资金可以排除执行——本案中,丹东同合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对铁合金股份公司所有的6442账户执行,案外人中钢集团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的6442账户虽系铁合金股份公司所有,但该账户系中钢集团公司借用,账户资金系中钢集团公司拨付,由留守处用于原中钢铁合金股份公司改制重组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退休职工工资及中钢集团铁合金股份公司改革重组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留守处管理人员的薪酬等。6442账户系铁合金股份公司开立,状态正常,账户名称为中钢集团铁合金股份公司留守处,账户内资金系是中钢集团公司根据审定并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后打给铁合金留守处的资金,故该账户内资金不是铁合金股份公司的资金,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主要用于原中钢铁合金股份公司改制重组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退休职工工资及中钢集团铁合金股份公司改革重组的历史遗留问题。故中钢集团公司系涉案6442账户的实际权利人,对6442账户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丹东同合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