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破产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34号

摘要1:——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少于《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承诺的数额,这种变化即使未经保证人同意,也不能够成为保证人免责的条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承诺在主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情况下,担保人“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代为偿还”的,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裁判规则】未登记抵押权人以普通债权申报视为放弃抵押权,保证人有权就放弃部分免除责任——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抵押条款的,在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仅以普通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而未主张担保物权,应视为放弃抵押权,保证人有权就放弃抵押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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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

摘要1: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摘要2:【注解】被执行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简法|执行回转是否享有优先权?

摘要1:解答:(1)执行回转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执行回转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列举的不属于破产裁定的财产不应理解为对该类财产全部范围的限定,不排斥依法认定其他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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