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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

摘要1:起诉条件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注解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解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解3】附条件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附条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某某与陈某某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解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具体执行分配方案修正意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无明确修正意见应驳回起诉。——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2831号;其他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8)豫民终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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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摘要1: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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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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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86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虽然使用了“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表述,但是该条文主要是对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解释,偏重于实体裁判标准。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宜过于严格。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能够初步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亦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就可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又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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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摘要1:立案;不予立案;不立案救济途径(飞跃起诉);利害关系人起诉连续房屋登记的受理。

摘要2:【注解】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仍须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80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第1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第178号
【提示】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与受理的条件。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仍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本案中,丁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其作为律师的执业权利,要求判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限制执业、赔偿损失等。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丁兴山在该院作为律师执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履职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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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8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80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实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仍应当在立案前对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予以释明,而不是放弃对法定起诉条件的审查,直接登记立案。对于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释明后,退回诉状记录在册,只有经释明仍坚持起诉的,才裁定不予立案。本案中,吴某某等人的起诉远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不适格,原告资格也值得进一步审查明确,属于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一审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即可。只有在其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才裁定不予立案。但是,本案一审对吴某某等人的起诉,未经审查直接登记立案;亦未向吴某某等人释明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未采取退回诉状登记在册的方式处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本院一并予以指正。

摘要2:【解读】立案登记制须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
【裁判要旨】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义务。立案登记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并尽可能多地将矛盾和纠纷引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但是,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即能够产生诉讼系属,也不意味着此即必然对人民法院形成约束,将被告强制卷入诉讼,并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因为,只有经依法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才宣告诉讼成立,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诉的合法性”以及“诉是否有理由”依次审理。申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明显不成立或者滥用起诉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登记立案;滥用或者恶意行使诉讼权利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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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617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617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法院在立案阶段有权对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审查——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起诉不进行审查。相反,为了保障当事人规范、有效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必要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石化上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对其起诉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于法有据。根据中石化上海公司诉称及起诉时提交的《提货单》等证据材料,其系向杭州华速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速公司)采购工业用乙二醇,吉源公司系案涉货物仓储方,中石化上海公司在提货有效期内完成提货后,所提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由华速公司转移至中石化上海公司。本案中,中石化上海公司系对未提货物主张赔偿,二审法院经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不足以认定其对案涉货物享有物权,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故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本案并未进行实体审理,中石化上海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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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33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334号
【裁判摘要】本案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杨××与东远公司、大华公司拆迁补偿纠纷;二是刘××1、刘××2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的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效力及拆迁财产的权利人纠纷。杨××所诉一案中,东远公司、大华公司对拆迁财产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数额及给付事实均无异议,只是缘于刘××1、刘××2对拆迁财产所有权的异议而中止对杨学慧补偿款的发放。刘××1、刘××2所诉一案中,其要求确认《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充协议》无效,确认刘××1、刘××2为案涉拆迁财产的实际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上两个案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形,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合并审理不当。二审法院认为杨××与刘××1、刘××2就案涉拆迁财产的所有权确认应另案诉讼。而刘××1、刘××2所诉一案本身就是权属争议纠纷,没有必要由杨××再另行提起诉讼。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双方的起诉,徒增当事人诉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解读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民终4号——本院认为:本案杨××基于其与东远公司、大华公司签订的《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而提起补偿款给付之诉,其诉讼法律关系系拆迁补偿纠纷。而刘××1、刘××2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在本案主张其是涉案拆迁财产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法院确认《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确认刘××1、刘××2为案涉拆迁财产的实际权利人。由此,刘××1、刘××2的诉讼法律关系系确认财产所有权纠纷。故杨××提起的诉讼与刘××1、刘××2主张的诉讼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合并审理不当。且针对杨××的诉讼请求,东远公司、大华公司对拆迁财产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数额及给付事实均没有异议,只是缘于刘××1、刘××2对拆迁财产所有权的异议而中止对杨学慧补偿款的发放。故杨××与刘××1、刘××2应就涉案拆迁财产的所用权确认另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杨××起诉;三、驳回刘××1、刘××2起诉。
【解读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民再13号——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杨××与东远公司、大华公司拆迁补偿纠纷。......二是刘××1、刘××2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的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效力及拆迁财产的权利人纠纷。......杨××所诉一案中,东远公司、大华公司对拆迁财产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数额及给付事实均无异议,只是缘于刘××1、刘××2对拆迁财产所有权的异议而中止对杨××补偿款的发放。刘××1、刘××2所诉一案中,其要求确认《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充协议》无效,确认刘××1、刘××2为案涉拆迁财产的实际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上两个案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形,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是否妥当。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4号
【裁判摘要】不享有物权主张财产赔偿原告主体不适格——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起诉不进行审查。相反,为了保障当事人规范、有效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必要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石化上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对其起诉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于法有据。根据中石化上海公司诉称及起诉时提交的《提货单》等证据材料,其系向杭州华速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速公司)采购工业用乙二醇,吉源公司系案涉货物仓储方,中石化上海公司在提货有效期内完成提货后,所提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由华速公司转移至中石化上海公司。本案中,中石化上海公司系对未提货物主张赔偿,二审法院经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不足以认定其对案涉货物享有物权,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故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本案并未进行实体审理,中石化上海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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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

摘要1:一、受案范围1.信访答复的可诉性2.催告履行行为不可诉3.内部请示、批复一般不可诉4.会议纪要的可诉性5.政府机构的撤并不可诉6.发生在诉讼法施行前,当时法律未特别授权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可诉7.明显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受理行为,不可诉8.原行为不可诉,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亦不可诉二、原告9.利害关系的含义10.起诉人需初步证明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11.相对人以外的人若有利害关系也可起诉12.企业如何起诉13.合伙企业如何起诉三、被告1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被告15.被告不适格,且在释明后仍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16.二审发现被告不适格如何处理17.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如何起诉及被告如何确定18.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四、诉讼代理人及负责人应诉19.负责人应诉并非绝对,不出庭不影响庭审进行20.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原则上属于该社区、单位五、管辖21.高院级别管辖22.提级管辖应由法院裁量2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六、起诉期限24.起诉期限的含义和诉讼时效的区别25.起诉期限属于法院主动审查事项26.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27.最长起诉期限28.一般起诉期限与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情形29.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30.村民小组长知道行政行为,一般即可视为村民小组已经知道31.起诉期限的扣除32.政府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33.确认无效之诉仍然有起诉期限。现已改变(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34.修法前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七、起诉条件35.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仍须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36.起诉四个法定条件37.起诉应明确被诉行为,证明被诉行为存在40.不作为的起诉条件41.法院的释明义务42.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43.重复起诉的认定44.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45.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不明确的,只有选择其一46.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行为和复议行为应择一而诉47.一行为一诉讼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48.行政机关错误告知不影响起诉条件的审查49.一部分人选择诉讼,一部分人选择复议,如何处理50.丧失的诉权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重新取得51.无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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