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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976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号

摘要1:——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赔偿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点】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976号(2014年10月13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22号(2015年4月7日)

摘要2

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多数人认为,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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