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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在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的基础上,对比两者文字的音、形、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及图形等各要素的组合等因素,对两者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两者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结论。类似服务,则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据此,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近似标识用于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的,其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裁判要旨】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可以权利人名义提起诉讼。即诉状只要律师签章可以代表权利人起诉。

摘要2

(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97号二审:(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号

摘要1:彭博有限合伙公司(Bloomberg L.P.)与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案——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
【裁判要旨】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对商标驰名事实的采纳应当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系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和宣传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不是一个孤立和静止的问题,对服务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应当比较和考量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97号二审:(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号

摘要2:【裁判要旨】驰名商标应当根据案情实际需要考虑是否认定。对商标驰名事实的采纳应当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受到关注的应当是系争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而不是其他地域。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不是一个孤立和静止的问题,对服务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应当比较和考量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简要提示】 驰名商标要“因需认定”。未注册商标因需也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关键在于该未注册商标是否具备驰名的事实。对商标驰名事实的采纳应当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
【裁判规则1】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
【裁判规则2】企业名称权的范围应当基于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单独或者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裁判规则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与主持计算机网站这两类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如果相关公众难以区分,则两者构成类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