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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摘要1:一、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二、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三、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四、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五、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七、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营者对其保健用品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八、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九、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摘要2

买卖合同纠纷

摘要1:【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三:陈某诉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

摘要1:【裁判要旨】
  一、比特币作为代币的一种,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其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被依法使用货币购买,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以及比特币“挖矿机”买卖。
  二、消费者权益法的建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但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制度建立的初衷,不得妨碍正常经营秩序,避免滥用“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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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12月9日)
【目录】一、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三、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四、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五、江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摘要2:案例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者“明知”——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案例三: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食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五:经营者不能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免责——江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对其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3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30号
【裁判摘要1】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裁判摘要2】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商品后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向经营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吴××起诉时主张其与安沛阁公司存在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但从诉讼请求看,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安沛阁公司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向经营者请求赔偿,固然存在买卖合同,但其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赔偿责任,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故本案吴××提起的诉讼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的产品责任纠纷,本案应当依照诉争的产品责任纠纷而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安沛阁公司的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虽然吴××与安沛阁公司约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在浙江省长兴县,但不能就此认定浙江省长兴县为吴××就本案起诉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行为地,也不能认定将该地认定为案涉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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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82民初220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82民初2209号
【裁判摘要】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参芝梦公司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吴××交付了涉案产品,收货地为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福临路×××号。在吴××与参芝梦公司未对履行地有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快递物流等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应以快递收货地即福建省福鼎市为合同履行地。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如下:驳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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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辖终104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辖终1047号
【裁判摘要】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张×以其在京东商城平台购买了阑途公司的电瓶,阑途公司派第三方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正负极接错,导致车辆电脑烧坏为理由,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京东公司、阑途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3237元、期间交通费3000元、车辆贬值20000元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张×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另外,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故此,人民法院应是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而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在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做出的。综上,一审法院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就认定本案纠纷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进而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的结果有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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