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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须要母公司机关决议?

摘要1:解答: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无须公司机关决议。因此,母公司为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无须母公司机关决议。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2项将《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第2项的“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改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进一步限制例外情形的适用;(2)因此,“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属于免除决议的例外情形,而“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不再属于免除决议的例外情形。
【注解2】(1)《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第2项的“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免决议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2项改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