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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民二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款变更为借款形式支付应认定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就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约定以借款形式支付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根据2004年修订实施的《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即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应属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民二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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