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胁迫他人写下欠条

孙某某利用他人过错敲诈勒索案

摘要1:【问题提示】持“欠条”索款能否构成“勒索”?
【要点提示】被告人得知被害人与其妻子有性关系之后,以暴力胁迫被害人给其出具巨额欠条,并在持该欠条向被害人处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其凭据该“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偿付该“欠条”所载明的钱款,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没有债权的事实基础,胁迫他人出具债权凭证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案件例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0053号(2006年1月11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昌中刑终字第103号(2006年6月29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