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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敲诈勒索罪一案审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1:李某敲诈勒索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1号
【要旨】江苏高院: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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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敲诈勒索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敲诈勒索罪?2.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主观方面?6.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7.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李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摘要1:[第370号]李某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界限
【裁判要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裁判规则】采取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意图索取财物,但被害人并未交出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死亡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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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105号]梁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故意杀人后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掩盖罪行而书写、投送勒索钱财信件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在公安机关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交代所犯罪行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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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摘要1:【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摘要2:无

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282号]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裁判要旨1】在抢劫被害人后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但不是以被害人被挟持的意思向被害人亲友进行勒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抢劫未得逞而放走被害人后,又以其他手段威胁被害人要求其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并与此前所实施的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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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盗窃案

摘要1:[第427号]张某1、张某2盗窃案——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窃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盗窃罪,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构成牵连犯,在处罚上应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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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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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摘要1:【提示】杀死被害人后,再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
【裁判摘要】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索引】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3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刑终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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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绑架案

摘要1:【[第155号]熊某某绑架案——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裁判摘要】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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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汪某某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

摘要1:[第332号]夏某某、汪某某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裁判摘要】先基于一个图财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个暴力图财的犯意,先后实施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一为抢劫,另一为敲诈勒索,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故应分别定罪,两罪并罚。
【裁判要旨1】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又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2】暴力劫财行为开始发生在户外,但持续至户内的,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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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443号]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裁判要旨】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裁判规则】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但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谎称其被绑架向家属勒索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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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509号]夏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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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349号]林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裁判摘要】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有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裁判要旨】以实施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为要挟,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并被迫当场或事后交出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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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摘要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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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

摘要1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次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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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敲诈勒索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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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

摘要1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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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摘要1:[第259号]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1】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不构成绑架罪和诈骗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不能以被害人是否受到精神强制作为判断本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应当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该罪既遂的标准;对于被害人事先报警,待公安机关布控后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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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要点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15号(2006年6月26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刑二终字第35号(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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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摘要1:[第147号]何某某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不是以非法侵入的方式到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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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闫某以敲诈勒索形式实施的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内容的暴力性与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并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否则即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敲诈勒索罪转化为抢劫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刑初字第170号(2001年11月12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刑二终字第2号(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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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抢劫罪案

摘要1:【案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昌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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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89号(2005年3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983号(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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