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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黄某某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摘要1:[第296号]曾某某、黄某某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裁判要旨1】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帮助投保人实施自伤行为,致投保人重伤的,同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和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应从一重处断,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存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2】以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金为目的,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亦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3】与他人共谋伤害自己致重伤的,对本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裁判规则】经被害人同意,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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