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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献血法》第8条和第18条的规定,血站是国家法定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机构,除卫生部门依法定职权批准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机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上的,都构成违法,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取缔。

摘要2:【解读1】脐带血的认定——《血站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首先,医学专家认为脐带血的定义称谓是根据人体的解剖部位而来,其成分与新生儿的血液成分一致,都含有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血浆、干细胞等。其次,从原告的再胜源公司采集脐带血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分离提纯造血干细胞,并用于治疗白血病等血液疾病,属于满足临床需要的目的。因此,脐带血符合《血站管理办法》中的血液定义。
【解读2】“取缔”是国家对违法活动采取的一系列制止性、制裁性措施的统称。这些措施既可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规定......也可能包括行政处罚......可见,“取缔”在很对情况下是一个统称,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而要看行政机关取缔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什么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解读3】行政机关未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作出的没收决定不能成立(没收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卫生局经调查取证,发现再胜源公司有擅自采集血液行为,遂作出取缔的行政强制决定,并将行政文书当场送达给上诉人,其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但卫生局在作出取缔的同时,对再胜源公司又课以没收液氮容器,具有行政制裁性质,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而卫生局在作出该没收决定时,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故该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因卫生局作出没收决定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处罚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该没收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笔记】行政行为延期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解读:行政行为的延期行为独立于相关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2:【理解与适用】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与原查封、扣押决定之间既紧密相连,又相对独立的,其性质与许可延续行为是一致的,可以认为是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不服,可针对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自其知道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其收到原查封、扣押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延长期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根据《若干解释》(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