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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

摘要1: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诉讼终结。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行他字第10号。2002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或裁判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