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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裁判观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变更、终止均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构成实质性要件,而非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未经审批的变更行为当然归于无效。在备案等准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直接或间接地使有关行政行为作出变更,而对于行政决定性质的行政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权力,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作出民事判决予以变更。即使审批不当,也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规则1】一般来讲,确权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然而,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变更、终止均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构成实质性要件,而非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未经审批的变更行为当然归于无效;对于实质性的行政行为,则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有的权力,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变更;即使审批不当,也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涉及审批的行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做出民事判决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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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夷行初字第09号;(2006)宜中行终字第047号

摘要1:——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待定和不确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其只能作为公民个人提起诉讼。
【案号】(2006)夷行初字第09号;(2006)宜中行终字第047号

摘要2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摘要1:裁判文书公开范围——1.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2.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摘要2

行政诉讼一审裁判

摘要1:【标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有限变更权)|行政协议履行与补偿判决|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公开宣告判决|裁定适用范围
【摘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有限变更权);行政协议履行与补偿判决;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六六一厂不服禄丰县公安局没收雷管行政处罚一案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电话答复》(【2000】行他字第4号,2000年11月14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禄丰县公安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作出与省公安厅审批行为相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公安部门是否有权查封倒卖火车票经营场所的电话答复》([1997]行他字第1号,1997年2月20日):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授予铁路公安部门实施查封倒卖火车票经营场所的职权。长春铁路公安处依据人民警察法作出查封倒卖车票经营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1】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注解2】未经核实直接依据广告宣传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7号

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1:执行(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以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或者生效的行政行为为根据,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与程序。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2013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违法土葬乱建坟墓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问题的电话答复》(2014)行他字第10号,2014年9月30日):此类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在行政执行当中的职责定位,我院正在就此类问题进行调研,稳妥起见,在有关政策明确之前,暂不受理此类案件为宜。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萍行终字第18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萍行终字第18号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以不符合受理条件所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不能对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或以不符合受理条件所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针对原行政行为以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摘要】刘××因认为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9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起诉期限,也未制作笔录口头告知原告诉权或起诉期限,故刘××享有的诉权不宜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其起诉期限应当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刘××收到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于2013年11月17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故刘××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关于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刘××已于2013年9月5日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就同一事项同时又向萍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因刘××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而不是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分局。虽然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致,但被申请人主体不同,故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萍国土资复不受字(2013)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9号
【裁判要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仅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未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竞得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应当是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为要式合同。本案中,天瑞铝业公司并未与陕县国土局或三门峡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向陕县国土局或三门峡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天瑞铝业公司与陕县国土局、三门峡国土局之间不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三门峡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作为三门峡国土局的下级部门,虽然其于2007年7月2日与天瑞铝业公司就涉案的一个地块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91号)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陕县国土局对涉案宗地重新挂牌出让,亦属具体行政行为。故天瑞铝业公司起诉陕县国土局、三门峡国土局,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虽然集聚区管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但一审法院裁定仅处理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诉陕县国土局、三门峡国土局的受理问题,故集聚区管委会不具有本案上诉人地位。

摘要2:【解读】土地部门签成交确认书属具体行政行为,未签出让合同的仅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驳回起诉——土地部门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未签署出让合同的仅能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浙02行终77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浙02行终77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闲置土地认定书可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闲置土地认定的法定职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被诉闲置土地认定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且闲置土地确认以后将作为后续闲置土地处理的依据,故被诉闲置土地认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59号
【裁判摘要1】村民个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为村农民集体成员的个别村民认为村农民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行政行为侵害,需要对有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的,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和形式,将个别村民的意愿转化为村农民集体的意愿,以村农民集体的名义主张权利,作为村农民集体成员的个别村民未经授权原则上不能代表村农民集体提起行政诉讼。为此,个别村民对相关行政行为不服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又不主动提起诉讼,则该个别村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集体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以确保起诉代表整体村民的集体意志,或者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摘要2】本案李某某等29人的诉请为涉及征收土地决定的行政复议不作为违法并请求行政复议履责之诉,而并非对直接侵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涉及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对侵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资格要求和范围上不尽相同,二审法院仅以李某某等29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其上诉,显然混淆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指出纠正。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对侵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资格要求和范围上是一致的,四川省政府作为法定复议机关亦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而不应仅以函的方式予以转办。

摘要2:【解读】当事人以行为复议机关不作为违法并请求复议机关履责之诉,不存在不存在行政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