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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

摘要1: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案外人可以对相关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
【注解1】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422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已经删除;(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0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0条第1款、第421条规定,只留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案外人申请再审一种模式,不再保留案外人单独申请再审模式。
【注解3】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是否必须经过案外人异议程序?——(1)案外人实体异议审查程序不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条件;(2)认为只要生效判决(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即使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依据本身也必须先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被驳回后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错误的。

摘要2:【注解4】(1)只有在被执行人异议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2)案外人对财产认定为赃物的刑事裁判不服所依据事实发生在刑事裁判作出之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注解5】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以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参考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申1951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最高法执监5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最高法执监507号
【裁判摘要】协助执行人的第三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视为默认债权存在——第三人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是否视为其默认债权存在|《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49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据此,福鑫大酒店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是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后,福鑫大酒店的地位相当于本案的被执行人。《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据此,福鑫大酒店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后,仍然可以以债权消灭等实体事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诉人主张只要福鑫大酒店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默认为债权存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被执行人能否对其他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解读:(1)案外人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的人;(2)被执行人有权依法对其他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但被执行人对其名下执行标的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
【注释】(1)案外人异议制度功能在于保障实体权利人的利益,目的在于将法院提供权利外观判断的标的物排除在特定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之外;(2)其他被执行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体权利且具备诉的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如:承担补充责任的的被执行人有权以案外人身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其他被执行人有权以案外人身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2:【注解】(1)其他被执行人主张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为其所有,不能阻却标的物的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02号;(2)但是,如果其他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他被执行人的异议将影响到继续执行标的物,其他被执行人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阻止标的物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61号

【笔记】利害关系人对刑事涉案财物主张权利并请求排除追缴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生效刑事判决主文明确判定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对该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主张财产权利,请求排除追缴的,属于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围,应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注释】案外人对刑事判决确定应当追缴财产主张善意取得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1)《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1退奥第2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2)案外人对刑事判决确定应当追缴财产主张善意取得,表明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并无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并应当公开听证。

摘要2:【注解1】刑事裁判涉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如何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1)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2)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解2】(1)只有在被执行人异议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2)案外人对财产认定为赃物的刑事裁判不服所依据事实发生在刑事裁判作出之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注解3】生效刑事裁判仅认定被执行人犯罪事实未对涉案财物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执行法院仅基于生效刑事裁判事实查明部分执行涉案财产,案外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救济。——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03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01民终6226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01民终6226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二审程序提出的法律依据所规定的事实未经一审程序先行审查处理,不属于二审程序的直接审理范畴,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徐××在一审法院执行裁决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未列明具体条款。徐××在一审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程序中起诉理由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徐××在本次二审程序中上诉理由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司法解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并不相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亦不相同。因徐××在本次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法律依据所规定的事实尚未经一审程序先行审查处理,故不应属于本次二审程序的直接审理范畴。鉴于本案以上情况,应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一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明确的事实主张,准确适用有关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摘要2

【笔记】被执行人能否主张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摘要1:解读1[程序性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解读2[实体性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3条。
【注解1】被执行人主张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分为:(1)程序性事由——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49条“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程序”救济,由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实体性事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救济,由债务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实体异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程序),第一次在执行程序中建立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摘要2:【注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1)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公证执行规定》第22条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被执行人对是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有争议应当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进行救济。
【注解3】因展期协议未办理附强公证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公证机关依据原合同出具包括展期协议在内执行证书,债务人可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诉讼)。——参考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民终125号

【笔记】被执行人实体异议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实体异议之诉?

摘要1:解读:(1)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生效以后的实体异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2)但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实体异议可以在执行终结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注释】债务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我国并无债人异议之诉制度,债务人异议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程序审查。

摘要2:【注解】目前债务人异议之诉的适用仅限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提出的实体异议。

【笔记】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原案当事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应相对于执行案件而言,并非相对于做出原判决、裁定的原案;(2)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原案当事人其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只有在被执行人异议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2)案外人对财产认定为赃物的刑事裁判不服所依据事实发生在刑事裁判作出之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焦作中院(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及(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被告人王××在建新支行有存款3000万元,为赃款,应当予以追缴。申诉人认为,刑事裁定认定的该存款在存储当日即被取走,只是存折上没有显示而已。申诉人主张的该事实为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系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因此,申诉人提出的上述主张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