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装饰工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4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49号
【裁判要旨】以行政规章和地方性定规为依据主张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外地建筑企业没有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主体不适格的无效合同。
【裁判摘要】《中华大饭店外墙铝板设计制安装饰工程合同书》、《中华大饭店装饰施工合同书》、《中华大饭店门前网架玻璃顶施工合同书》均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协商签订的,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中华大饭店主张,粤源公司没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主体不合格,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中华大饭店以行政规章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地方性定规为依据主张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裁判摘要】在本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的问题发生争议,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曾多次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对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几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鉴定的范围问题。对于委托鉴定的范围,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结论超出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范围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