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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例第476号]赵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自首
【裁判要旨】 “经查确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投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具体而言,在认识因素方面,犯罪嫌疑人要具有主动到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思表示;在意志因素方面,准备投案的行为不违背其本人的意志。
第二,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如在投案自首之前准备钱物,妥善安排后事,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当确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有为投案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才可认定准备投案。
第三,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自动投案行为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人,犯罪嫌疑人将会实施向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
第四,主、客观相一致,且必须有证据证实,这是《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对于尚未来得及向有关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员表明投案意愿即被抓获的情况,对此,一般应从抓获时犯罪分子是否进行反抗、是否有准备外逃的迹象,其他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前言行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总体上讲,“准备投案”不能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纯心理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来进行佐证。至于是否必须要有行为表示,则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仅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而时间和条件又允许,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无任何去投案的行为迹象,就难以认定属于准备投案。这一点与犯罪预备有类似之处,犯罪预备之所以具有可罚性,正是因为该为实施犯罪行为做准备的行为已能清楚地表明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同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前的准备投案的言行,也必须能够反映其具有投案的真实意图。
【裁判规则】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投案意愿,客观上具有投案准备,只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而未能投案的,属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虽有原意投案的言语表示,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任何准备投案的迹象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准备去投案,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摘要2

黄某某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摘要1:[第620号]黄某某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裁判要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包庇、纵容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摘要2

李某某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摘要1:[第621号]李某某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参加的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为要件,但以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为要件。
【裁判规则】以下三种参加者,一般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1)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及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参加者;(2)与组织、领导者关系密切,在组织中地位、作用突出的参加者;(3)所获报酬数额较大的参加者。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1874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1874号
【裁判摘要】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后,向在先使用人许可的关联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属于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应承担赔偿责任——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常常表现为行为人没有知识产权权利或者行为人虽然享有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但因该知识产权系恶意取得等多种原因而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2.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行为人的恶意表现为两个方面:(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要明知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尤其要明知其取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2)目的因素。即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判断行为人恶意的时间节点是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其取得知识产权时的恶意,自然可以作为认定其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的依据。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而有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其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必然是恶意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恶意取得知识产权后,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就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3.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且损失与行为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因果关系。

摘要2: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
【注解】类似参考案例:(2019)湘知民终642号;(2016)鲁01民初1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