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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8号: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摘要1: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检例第18号)
【要旨】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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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3.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4.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5.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6.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7.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体?8.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观方面?9.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10.什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1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量刑处罚?12.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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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摘要1:[第149号]容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
【裁判摘要】
①“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指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其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向政权机关渗透,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应当认定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求非法保护的特征。
【裁判要旨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行为是指为了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行为,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而实施的行为。
【裁判要旨3】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没有事实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裁判要旨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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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摘要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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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摘要1:[第618号]陈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单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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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摘要1:[第620号]黄某某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裁判要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包庇、纵容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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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摘要1:[第621号]李某某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参加的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为要件,但以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为要件。
【裁判规则】以下三种参加者,一般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1)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及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参加者;(2)与组织、领导者关系密切,在组织中地位、作用突出的参加者;(3)所获报酬数额较大的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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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摘要1:[第624号]区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以下三种情形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非成员个人犯罪:(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2)基于组织意志实施的犯罪;(3)为了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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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摘要1:[第629号]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裁判要旨】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及于刑法施行期间——立法解释的效力应及于法律的整个施行期间,不但适用于解释实施以后的行为,对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而在解释施行后才审理的,也应按照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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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36号)
●指导案例186号:龚××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软暴力  
裁判要点: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指导案例187号:吴×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  
裁判要点: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指导案例188号: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物权属/案外人  
裁判要点: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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