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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3号

摘要1:——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3号
【提示】挪用客户委托交易国债进行回购,既违约,又侵权——证券公司挪用国债进行回购,未能举证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该行为的,委托人可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未能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证券公司挪用其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亦无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委托人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既是违约亦为侵权,委托人可以选择案由提出诉讼。

摘要2

挪用客户委托交易国债进行回购,既违约,又侵权——证券公司挪用国债进行回购,未能举证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该行为的,委托人可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摘要1:【要旨】证券公司未能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证券公司挪用其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亦无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委托人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既是违约亦为侵权,委托人可以选择案由提出诉讼。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3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摘要2

(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

摘要1:——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方式应根据客户起诉所选择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质押式国债回购的交易特点和具体损害结果来判定。
【裁判意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构成侵权——证券公司擅自将客户的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实质是越权处分权利人的证券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客户可提起证券侵权之诉。
【案号】(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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