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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

摘要1:——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方式应根据客户起诉所选择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质押式国债回购的交易特点和具体损害结果来判定。
【裁判意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构成侵权——证券公司擅自将客户的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实质是越权处分权利人的证券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客户可提起证券侵权之诉。
【案号】(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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