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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障碍”

摘要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在特定期间停止进行。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94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6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非继续计算)的情形。
【解读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1)诉讼时效中止,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2)待中止事由消失之日其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解读3】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区别——(1)发生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通常为客观事由;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是主观事由)。(2)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之后、届满之前的任何时点)。(3)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待中断事由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解读4】《民法通则》与《民法典》(《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区别|(1)《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重新起算后继续计算时间从中止日期到诉讼时效期间的剩余时间;(2)《民法典》第194条第2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重新起算后继续计算时间是固定6个月(将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的时间规定为6个月)。

摘要2:【注解】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2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