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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摘要1: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摘要2:财政部对广西监察厅《询问中关于第一线查缉人员包括范围的函》的复函
((90)财预字第138号 1990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你厅监函字[1990]77号《询问中关于第一线查缉人员包括范围的函》收悉。根据我部[86]财预字第 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查缉破案奖应由省级以上执法机关批准,其发放范围仅限于个别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且属一次性奖励。对于一般基层外勤、后勤人员和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应执行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不应加法查缉破案奖。因此,我们认为,你广西区物价检查所擅自用办案补助费给全所和其主管局全体人员平均发放破案奖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现行财政规定,应予坚决制止和纠正。
  此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民二初字第154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一终字第0010号

摘要1:【问题提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贪污的公款从银行自有账户直接划入持有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持有人就该款项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要点提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贪污的公款从银行自有账户直接划入持有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持有人主张善意取得该赃款,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处理,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支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根据刑法不可类推的原则,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诈骗犯罪案件,不能扩大适用到其他犯罪罪名中的赃款赃物。为了归还个人欠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借款人)将贪污的公款从银行自有账户直接划入出借人账户,出借人不能就该款项主张善意取得。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民二初字第154号(2006年11月10日);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一终字第0010号(2010年6月18日)

摘要2

金牌辩护:贪污罪

摘要1:【目录】
1.什么是贪污罪?2.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6.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什么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9.什么是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0.什么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1.什么是刑法上的“国有公司”?12.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观方面?13.什么是贪污罪的立案标准?14.如何认定贪污罪?15.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6.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标准?17.贪污罪如何量刑处罚?18.贪污罪如何适用缓刑?19.贪污罪如何适用自首?20.贪污罪如何适用立功表现?21.贪污罪如何适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2.贪污罪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处理?

摘要2

【笔记】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应当如何执行?

摘要1:【要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应当如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到位。
【解读】《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1)追缴是一种程序性措施(只是对违法所得暂时性处理而非实体处分),追缴的财物应系经过刑事裁判确认的非法财物,适用于赃款赃物尚在的情形;
(2)责令退赔是最终实体处置,适用于犯罪分子非法占用、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责令退赔的财物可以是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在非法所得被犯罪分子挥霍、消耗、没事等情况下无法退赔的也可以拍卖、变卖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进行退赔(适用于赃款赃物已被用掉、毁坏或者挥霍的情形)。
(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普通民事诉讼不处理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赔问题,而是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分子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摘要2:【注解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2条修改为:“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应当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注解2】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1)2014年9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事项"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2)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3)2020年修正《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笔记】民事债务是否优先于刑事责任债务执行?

摘要1:【要旨】(1)刑民交叉执行中刑事责任的医疗费债务为第一执行顺位;(2)有抵押优先权的民事债务优先于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刑事责任债务执行;(3)没有抵押优先权的普通民事债务仅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而不能优先于其他刑事责任债务(医疗费、刑事退赔)执行;(4)医疗费和刑事退赔债务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执行。

摘要2:【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被执行人应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承担本条司法解释所列法律责任。
【注释1】《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应同时满足2各前提条件——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民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
【解读2】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
【注解2】(1)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退赔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的受偿;(2)《破产法》并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受偿的权利,意味着和其他民事债权都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按照同一清偿条件清偿。
【注解3】执行分配中刑事退赔优先原则仅在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能适用|(1)仅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2)民事执行法院扣划完毕后才作出刑事判决不能适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规定,民事审判全部执行结束后被害人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89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18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提出异议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裁判摘要】关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法院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属于对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关赃物认定内容不服,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申诉人如对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有关涉案款物认定和处理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摘要2:无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6执复2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6执复2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以及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根据南海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4056号民事调解书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1)外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的被执行人洪某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洪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南海法院在对涉案民事裁判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洪某同时还承担刑事责任,故在被执行财产已拍卖变现但相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尚未执结的情况下,南海法院暂缓处置涉案房产拍卖款,处理并无不妥。

摘要2: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8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89号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中刑事退赔优先原则仅在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裁判摘要】(1)仅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2)民事执行法院扣划完毕后才作出刑事判决,不能适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规定——武汉天科公司关于案涉款项属于赃款南通中院不得扣划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故仅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本案中,南通中院扣划完毕后崇川法院才作出刑事判决,故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本案中,武汉天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行唐闸支行存在上述应予追缴的情形,故南通中院扣划被执行人蒋××存款并无不当。
【注解】民事审判全部执行结束后被害人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无

于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复251号
【裁判摘要】关于复议申请人所提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退赔不具有民事强制性,且责令退赔的标的物性质应该限于违法犯罪所得财物的复议理由,经审查认为,刑法第六十四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涉案赃款赃物尚在,可以退回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涉案赃款赃物被挥霍或已不存在,无法追缴的,应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亦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予以发还或者赔偿。复议申请人于明在刑事案件中除对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外,对各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故复议申请人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无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11513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11513号
【裁判要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退赔有本质区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债权与其他民事债权应在同一顺位予以清偿。
【裁判摘要】根据《涉财产执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以其责任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债务和其他民事债务均为同一清偿顺位。区某据以执行的一审法院(2001)明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责令被告人赔偿区某的经济损失合计101305.25元,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属于刑事退赔的范畴,本院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即被害人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而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仅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退赔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执行。而本案(2001)明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涉民事赔偿是因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区某的财产损失,法院依据其侵权行为责令其对区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退赔有本质区别,区某的债权与其他民事债权应在同一顺位予以清偿,分配方案将区某的债权和区某某的债权确定为同一清偿顺位并无不当。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8月26日)
【摘要】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另外,华联奎副院长在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协助执行的讲话,不只是针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讲的,也应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内。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执复84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执复84号
【裁判摘要】因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因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或者第三人无偿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由于该两栋房产的付款人均系被执行人钟某,且付款时间发生在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2009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属于因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另外,上述时间公园B17栋房产的产权虽然登记在案外人刘某某名下,但是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现已查明案外人刘某某在本案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期间先后向被害人李某(30万元)、陈某2(28万元)、梁某(80万元)、钟某(157万元)、丁某(49万元)出具借条借款,且绝大部分借款转入被执行人钟某的账户,足以证明刘某某明知该B17栋房产系涉案财物而无偿接受,该栋房产属于刘某某恶意取得的涉案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对于该部分因被执行人钟×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监14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监14号
【裁判要旨】用赃款赃物购买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房产拍卖款项扣除赃款出资的剩余部分。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本案中,鼓楼法院(2016)苏010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执行人李×从2013年开始骗取的12728000元中300000元用于购买本案案涉房产,期间李×与谢××系夫妻关系。对于涉案房产拍卖款中的300000元应认定为赃款赃物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案涉房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拍卖款项扣除300000元的剩余部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贷款771500元及案涉房产的维修基金13318元属于应先予受偿的夫妻共同债务,用案涉房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予清偿亦无不当。因此,鼓楼法院将案涉房产的拍卖款项扣除赃款赃物的300000元及优先清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771500元,支付维修基金13318元后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谢××主张300000万元应从李斌个人财产部分扣除,且应先分申诉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后再进行赃款扣除和发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执监203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执监203号
【裁判摘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是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设置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人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如果允许以赃款赃物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标的,财产刑将失去其应有的功能,这进一步说明被执行人应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承担本条司法解释所列法律责任。本案执行中划拨的被执行人鑫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系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所确认应依法予以追缴的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及孳息,而非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律上缴国库。故锐美公司主张将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应予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优先用于清偿被执行人鑫圆公司欠付锐美公司的民事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复99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复99号
【裁判摘要】对法院应予追缴的财产被执行认定普通民事债权人不得主张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本案中,银证嘉华公司出资成立四川若水公司用以虚假宣传募集资金,尚善若水公司系四川若水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案涉案金钱系四川若水公司为尚善若水公司支付土地保证金后由政府退还,属于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的财产。港海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尚善若水公司的普通民事债权人,其对尚善若水公司账户内应被追缴且一直被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控制的资金主张排他权利于法无据,温江法院不予支持港海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78号
【裁判摘要】购房款中含有赃款,购房款对所购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江苏建工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所涉刑事案件的追缴影响孙某某在本案中支付购房款义务的履行,该刑事案件所载上述事实不影响孙某某对诉争房屋应享有的民事权益。实际上,该50万元只占全部购房款440万元的11%,如何认定该50万元款项均不影响孙某某对诉争房屋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04号
【裁判摘要】受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法院受理受害人对罪犯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邢×、温××、申××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沈阳欣桑达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李×943万元,该案虽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邢×、温××、申××犯合同诈骗罪,并在邢×、温××、申××刑事判决主文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但刑事判决主文并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刑事判决前是否存在已经发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到目前为止,案涉刑事案件经追赃仅返还李×一辆奥迪车价值60万元,其余损失未经刑事追赃途径返还或追缴。在本院组织询问过程中,李×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刑事案件存在多个受害人且李×已获得了一辆奥迪车,故李×未能参与分配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查扣的温××的财产140万元,温××也未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500万元赔偿,李×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500万元赔偿且已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同时,《赔偿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项下的500万元赔偿不影响李×其他损失的赔偿,而李×通过刑事追赃未能弥补其被诈骗的损失。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李×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温××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据此,一、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判决邢×、温××、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摘要】刑事判决未判决退赔,受害人可以对罪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该规定赋予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首先,根据该《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写明。本案中,根据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判令被告人对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未注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追缴财产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并不明确、具体。其次,刑事法律文书追缴的范围仅限于赃款、赃物,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责令退赔的财产不一定仅限于违法所得,当犯罪分子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时,返还或是追缴原物已不可能,当然是责令犯罪分子用自己的合法财产退赔。最后,追缴与责令退赔在对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上是相辅相成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在本案相关刑事裁判没有判令责令被告人退赔其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情况下,因刑事裁判并未充分赋予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李×的损失经过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本案邢×、温××、申××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行为无效,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责任。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01号

摘要1:——执行中利害关系人对刑事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处理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20期】
【案号】执行异议:(2012)徐执异字第0022号;执行复议:(2013)苏执复字第0017号;执行监督:(2016)最高法执监401号
【裁判要旨】生效刑事判决主文明确判定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对该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主张财产权利,请求排除追缴的,属于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围,应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01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本案中,徐州中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虽然没有具体写明应当追缴庚辰公司300万元存款,但其第三判项已明确: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其余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而庚辰公司的300万元存款系徐州市公安局冻结款项,直至刑事审判阶段一直处于续冻结状态,显然属于该刑事判决所称“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徐州中院根据刑事判决对冻结的庚辰公司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和处理,并无不当。庚辰公司主张该300万元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徐州中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江苏高院(2013)苏执复字第0017号执行裁定对此不予审查,并无不当。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者由执行机构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裁定补正。按照这一规定,庚辰公司如果认为徐州中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存在赃款认定错误,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笔记】利害关系人对刑事涉案财物主张权利并请求排除追缴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生效刑事判决主文明确判定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对该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主张财产权利,请求排除追缴的,属于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围,应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注释】案外人对刑事判决确定应当追缴财产主张善意取得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1)《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1退奥第2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2)案外人对刑事判决确定应当追缴财产主张善意取得,表明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并无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并应当公开听证。

摘要2:【注解1】刑事裁判涉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如何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1)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2)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解2】(1)只有在被执行人异议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2)案外人对财产认定为赃物的刑事裁判不服所依据事实发生在刑事裁判作出之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注解3】生效刑事裁判仅认定被执行人犯罪事实未对涉案财物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执行法院仅基于生效刑事裁判事实查明部分执行涉案财产,案外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救济。——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03号

【笔记】如何认定刑事赃款赃物善意取得?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摘要2

【笔记】用赃款赃物购买房屋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是先追缴赃款赃物还是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2)赃款赃物用于购买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房产拍卖款项扣除赃款出资的剩余部分,而非将房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后在进行赃款赃物扣除和发还。

摘要2:【注解】(1)用赃款赃物购买房屋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房屋拍卖款项扣除赃款赃物出资后的剩余部分(即赃款赃物优先追缴);(2)而非先将房屋分为份额后再追缴赃款赃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执复94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执复9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执监663号执行裁定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查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就涉案探矿权是否属于367号刑事案件执行财产予以明确。如是,则撤销拍卖合法有效,应驳回谢××的异议请求;否则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中对涉案探矿权采取拍卖等执行措施。

摘要2:【解读】2017年5月2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等人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2015)温江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36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所列证据第五部分“查封、扣押、冻结、登记保存情况"第5项载明:“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温江区公安分局查封了则板沟公司证号为T51120080702010xxx的铅锌矿探矿权"。判决第十七项中载明:公安机关查封、登记保管在案的财产作为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对36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判决认定涉案探矿权属于赃款赃物,属于涉案财产,属于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有误为由,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未直接将公安机关查封、登记保管在案的所有财产认定为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并判决对其直接予以执行。该院认为367号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川0115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谢××的申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执复215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复议申请人实际上是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认为该生效刑事裁判存在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惠柏公司对执行法院在钟××刑事犯罪案件涉及财产部分执行中扣划其账户中的2738657.25元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执行其作为案外人的财产错误。但执行法院扣划上述款项是根据生效的刑事裁判而作出的执行措施,生效刑事裁判判令钟××挪用用来成立惠柏公司的资金人民币310万元(已归还536600元)应予以追缴,因此复议申请人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实际上是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认为该生效刑事裁判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复议申请人惠柏公司在原审所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其如认为生效刑事裁判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执行依据错误应适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本案执行依据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中,第二判项载明:“曲慧名下金州区光明街道文润金宸××号×单元××层×号房产(即涉案房产)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故涉案房产系刑事判决认定的赃物,王××主张该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对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辽宁高院(2017)辽执复301号执行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7)辽02执异389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王××如认为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裁判摘要2】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视为撤诉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至于王××提出复议申请人苗××经辽宁高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复议听证,应按自动撤回复议申请处理的问题。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参照上述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而且,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规定列明的情形时,是否按撤诉、撤回上诉处理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故王春丽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笔记】追缴违法所得和退赔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摘要1:解读:(1)追缴违法所得应当收归国有上缴国库——应以原物为追缴对象,在无法找到或者价值灭失的情况下不应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2)违法所得系应退还给被害人——在无法找到或者价值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赔偿给被害人(责令退赔包括有原物返还原物和原物灭失应当折价赔偿,执行标的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不限于赃款赃物本身)。
【理解与适用】责令退赔既有“退”也有“赔”,相关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分支将其犯罪所得原物退还给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已经将赃款赃物用掉、毁坏或挥霍的情况下,责令其按照赃款赃物的等额价款或者相同种类物赔偿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6页。

摘要2:【注解1】责令退赔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不限于赃款赃物本身。——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6、57号
【注解2】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等额财产。——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监17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执复49号

 共3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