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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

摘要1:(1)异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摘要2:【注解】(1)受理投诉后应当正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2)采用回复函处理投诉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粤02行终31号

【笔记】投标人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能否提出异议?

摘要1: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对招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