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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合同虽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后,但该转租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裁判摘要】本案中,一方面,大富豪公司与跨世纪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前,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之间的转租合同虽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后,即涉案房屋在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虽已因案外人赵某申请执行案件而被法院依法查封,但吉大一院在其租赁期限内承接了大富豪公司的承租权,该承租行为并未增加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负担,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应因签订在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之后而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涉案房屋在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已经由房屋所有权人跨世纪公司抵押给宽城支行,且因宽城支行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而被查封。但跨世纪公司在与宽城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已经与大富豪公司签订了出租合同,故跨世纪公司与大富豪公司之间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宽城支行抵押权的影响,大富豪公司仍可继续承租本案涉案房屋,在跨世纪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大富豪公司有权就涉案房屋进行转租。吉大一院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没有超出大富豪公司租赁期限,吉大一院在其租期内承接了大富豪公司的承租权,并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解读】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在法院查封之后签订的转租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
【裁判规则】承租人使用涉案房屋持续处于风险中而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保证,其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摘要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吉大一院的履行情况看,吉大一院在2010年8月19日与大富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当日接收房屋,但于接受房屋10余天后即2010年9月1日就接到了吉林中院(2010)吉中民执字第33号公告,并被告知在查封期间非经该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承租、出租等行为。有鉴于此,吉大一院虽接收占有了涉案房屋,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了限制,致使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故其于2011年8月25日向法院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出租人跨世纪公司将涉案房屋在出租给大富豪公司之后,因欠付赵某工程款,而被法院将涉案房屋依法查封,同时又抵押给宽城支行,造成了吉大一院在承租房屋的过程中存在不能继续使用的风险,吉大一院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给付租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摘要2】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确定——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在一审法院受理的(2011)吉民一初字第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吉大一院是本诉原告,大富豪公司是反诉原告。在该案中,吉大一院和大富豪公司均诉请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且各自的民事起诉状均已向对方送达,大富豪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收到吉大一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吉大一院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大富豪公司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双方于2012年9月27日撤回了该案的诉讼。......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皆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合意解除的时间为最后收到对方民事起诉状的时间即2011年11月29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8544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8544号
【一审裁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严某某是以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请求,而非直接向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官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即便第三人官某某接受,亦应以受理案件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为准,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该诉讼请求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现该请求因被告严某某的撤诉行为而收回,更无法律效力。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
【二是裁判意见】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并可以依单方意思表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律规范规定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合同:1、当事人通过发出解除通知的私力救济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2、通过诉讼、仲裁等公力救济方式确认合同解除。本案中,被上诉人严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由法院依法定职责及程序进行审理和认定,该诉讼请求在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并生效前,不发生当事人以发出解除通知行使私力救济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邬某某主张严云霞与官琛琳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严某某不能以房屋买受人的身份排除案涉房屋执行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

摘要1:【参阅要点】解除权是形成权,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达到相对人时解除。解除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行使解除权,裁判机构一经确认合同解除,则解除的效力应当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违约方处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而非确认合同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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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摘要1:解答:(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答辩同意解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即使撤诉,双方之间合同已经解除;(2)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未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原告撤诉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摘要2:【解读1】(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2)但被告答辩同意解除的,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解读2】《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1)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2)如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对方的,则合同不解除。
【注解2】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已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对方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2020)内0928民初591号

摘要1:——直接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能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状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被人民法院确认的,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得以解除。
【案号】一审:(2020)内0928民初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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