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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复函(1992年6月5日)
【摘要】出典人谢元福、王琪1982年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承典人黄生彦(黄长明之父)住房困难,在解除双方房屋典当关系的同时,判决双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1979年2月2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并不抵触。以后,因黄家长期拖欠房租,将临街房屋改建为商业用房并转租他人,一、二审法院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亦无不当。而二审法院后来在原承典人黄生彦已经死亡,黄长明有房居住的情况下,再审改判不许谢元福、王琪回赎临街房屋欠妥。因此,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撤销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一 、二法院的判决。

摘要2

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

摘要1:【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1】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注解2】租赁合同末位淘汰约定效力|(1)租赁合同领域扣点租金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制” 有效;(2)当解释和内部规则缺乏与承租人的合意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应视为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据此行使末位淘汰解除权。——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58号

租赁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租赁合同?2.什么是租赁合同特征?3.什么是租赁合同成立?4.什么是出租人义务? 5.什么是承租人权利义务?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如何确定?7.什么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8.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效力? 9.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强行解除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10.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主体?

摘要2: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

摘要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7【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1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1】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无效。——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359号
【注解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解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注解4】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两种形式——(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针对农用地或者其他未利用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针对农村建设应用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范畴)。
【注解5】不属于“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而非土地承包合同。——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903号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摘要1:【解读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1)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2)违法的临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无效;(4)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解读2】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民法典716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摘要2

租赁房屋转租

摘要1:屋转租是指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包括合法的房屋转租和违法的房屋转租。 

摘要2:【注解】(1)原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2)转租合同仍然有效,但转租合同客观上成为不能履行的合同,次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次承租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违法转租

摘要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违法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摘要2:【注解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转租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917号《杨某某等与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2453号《上海倾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注解2】(1)《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转租人继续占用房屋已经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出租人当然有权要求转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和转租人解除了租赁合同,转租人和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已经没有了履行的基础,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次承租人不能以其与转租人的债权对抗出租人行使物权的权利)。
【注解3】承租人股权结构的变化并未导致合同主体变化不构成转租。——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号

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违法房屋转租

摘要1: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违法房屋转租是指虽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但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另外约定的行为。

摘要2:【注解】(1)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已经删除;(2)《民法典》第717条规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A.法院不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B.而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旧有效,只是超出剩余租赁期限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应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6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258页】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受法律保护。对于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摘要2:【解读1】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
【解读2】房屋租赁作为我国民间一种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物尽其用的传统租赁制度,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租赁打破了以往先有房屋再行出租的传统租赁制度。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一种常见的现象。本案即为其中一例。陕西兵器工业西北公司以其在建的北方大厦作为租赁标的物,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书》。此后,承租人又将其承租部分与他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在建房屋出租,是出租人在不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提前吸收承租人租金的方式,达到融通资金,盘活资产的目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租金获取房屋使用权和收益,即双方都可以从中获得利益的满足。因此,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正确判定此类合同效力,对于鼓励当事人交易,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稳步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向上的作用。

在先租赁合同解除对转租合同效力的影响

摘要1:【摘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文对转租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转承租人造成的租赁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予以了明确,是我国法律中处理转租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但该条文却没有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在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是否也当然终止进行规定,由此也引发了对该类纠纷如何处理的争议。

摘要2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28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28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将租用土地开办木材加工厂进行木材加工,已经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从条文本身来看,并不能当然的得出原被告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无效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当属一个管理性规范,原被告间签订土地转租合同后,尽管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但并未永久性的改变,且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在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的情形下,于承包人本身而言,无疑有益无害,合同的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告李孝平与被告罗春林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土地转租合同》约定租用承包的土地进行木材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不属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2906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2906号
【提示】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取得经营权证书,不能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该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张立新在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即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转租、抵押他人,其行为有悖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张立新与李云霞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协议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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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5]14号)一、租赁合同的效力二、转租合同三、合同的履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5]15号)四、优先购买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沪高法民一[2005]16号)五、租赁物的出卖六、租赁与抵押七、合同的解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对此有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裁判意见】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合同解除后,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并提出赔偿主张的行为,应视为出租人同意解除合同。且该合同的解除非因违约等其他原因解除,而属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的合同解除,故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认定双方当事人损失承担范围。
【裁判摘要】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实施是逐步具体、逐步推进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该政策的实施将会导致其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丧失,也不应要求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能预见到租赁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承租人以文书和电报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后,出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并向承租人提出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的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合同。故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对此有过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其分担的具体数额,根据应分摊到合同未履行期限的成本价值损耗数额确认。

摘要2:【解读】政策发生当事人难以预见的变化,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导致解除而并非存在违约,当事人相互不存在过错,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补偿租金损失。
【注解】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人民法院案例选》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刑事诈骗,民事上应认定为欺诈,合同应属可撤销——刑事上构成诈骗罪,民事上应认定为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
2.先诉请赔偿损失,再主张继续履行,构成重复诉讼——就同一合同,一方起诉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获生效判决后,再行诉请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构成重复诉讼。
3.联建房一房二卖,均未登记的,应依占有确定归属——联建房屋一房二卖,在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下,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应为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4.公房拆迁,继承人对承租权转化利益仍享有继承权——公房承租权因具独立财产性质,即便经拆迁和产权调换,继承人并不因此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利益的继承权。
5.开发商违约致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应承担全部责任——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可被列为被告;开发商单方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全部损失。
6.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不具备永久用电条件,构成违约——开发商未依约定期限将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违约,应依约向购房人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
7.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分析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承租人同时存在迟延交付租金、转租、对租赁房屋装修改动等情形时,应区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摘要2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分析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承租人同时存在迟延交付租金、转租、对租赁房屋装修改动等情形时,应区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摘要1:【要旨】承租人存在迟延交付租金、转租、对租赁房屋装修改动但并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时,应区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案例】辽宁沈阳中院(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1456号《陈××与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事由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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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民提字第142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民提字第142号
【裁判要旨】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应根据转租合同的具体内容判断该转租合同是否是以出租人同意为附条件合同,而不能简单以出租人不同意即认定转租合同无效。附条件的转租合同因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而未生效,转租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摘要2

【笔记】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摘要1:【要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710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71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博江恒公司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知晓本村土地的使用情况。鉴于中博江恒公司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为中博江恒公司同意转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容基电器公司在转租时,其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其承租的期限,否则超出部分无效。从现有证据来看,容基电器公司与中博江恒公司的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而容基电器公司出租给万盛家业公司的租赁期限至2029年11月30日止,故超出部分的约定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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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目录】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1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13、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1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16、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四、房屋租赁与转租 1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19、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2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民事责任 2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摘要2:(续)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2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2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2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8、《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29、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0、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31、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3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七、其他 33、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34、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房屋转让双方未通知承租人所有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35、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36、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37、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合同虽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后,但该转租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裁判摘要】本案中,一方面,大富豪公司与跨世纪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前,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之间的转租合同虽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后,即涉案房屋在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虽已因案外人赵某申请执行案件而被法院依法查封,但吉大一院在其租赁期限内承接了大富豪公司的承租权,该承租行为并未增加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负担,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应因签订在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之后而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涉案房屋在大富豪公司与吉大一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已经由房屋所有权人跨世纪公司抵押给宽城支行,且因宽城支行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而被查封。但跨世纪公司在与宽城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已经与大富豪公司签订了出租合同,故跨世纪公司与大富豪公司之间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宽城支行抵押权的影响,大富豪公司仍可继续承租本案涉案房屋,在跨世纪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大富豪公司有权就涉案房屋进行转租。吉大一院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没有超出大富豪公司租赁期限,吉大一院在其租期内承接了大富豪公司的承租权,并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解读】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在法院查封之后签订的转租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
【裁判规则】承租人使用涉案房屋持续处于风险中而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保证,其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摘要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吉大一院的履行情况看,吉大一院在2010年8月19日与大富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当日接收房屋,但于接受房屋10余天后即2010年9月1日就接到了吉林中院(2010)吉中民执字第33号公告,并被告知在查封期间非经该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承租、出租等行为。有鉴于此,吉大一院虽接收占有了涉案房屋,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了限制,致使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故其于2011年8月25日向法院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出租人跨世纪公司将涉案房屋在出租给大富豪公司之后,因欠付赵某工程款,而被法院将涉案房屋依法查封,同时又抵押给宽城支行,造成了吉大一院在承租房屋的过程中存在不能继续使用的风险,吉大一院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给付租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摘要2】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确定——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在一审法院受理的(2011)吉民一初字第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吉大一院是本诉原告,大富豪公司是反诉原告。在该案中,吉大一院和大富豪公司均诉请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且各自的民事起诉状均已向对方送达,大富豪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收到吉大一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吉大一院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大富豪公司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双方于2012年9月27日撤回了该案的诉讼。......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皆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合意解除的时间为最后收到对方民事起诉状的时间即2011年11月29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281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2812号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递延五年租赁期”的,从真实意思解释,该条赋予承租人单方续约的权利。现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递延租赁期限。故转租合同中的“超期”条款,出租人诉请确认无效或者承租人诉请确认有效均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牡丹电子公司与城乡建设公司对补充协议一中“租赁期满乙方(城乡建设公司)有权递延五年租赁期”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予以确定。从该条款的约定来看,城乡建设公司有权递延五年租赁期,该约定明确具体,且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城乡建设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有权单方再递延五年租赁期,该权利是牡丹电子公司赋予城乡建设公司的单方续约的权利,因此,城乡建设公司有权选择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递延租赁期或者不递延租赁期。现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城乡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递延租赁期,故城乡建设公司要求确认城乡建设公司与沁泉餐饮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中2019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1日的部分有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承租人具有单方续约权(续租权),其在租赁期间届满前“超期”转租条款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806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8068号
【二审裁判要旨】转租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用作特种经营行业的,禁止转租作此用途——经营住宿酒店属于特种经营行业,需要特别许可,应在合同中作特别明示约定。双方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给第三人用于经营写字楼“等项目”,承租人据此转租给第三人经营住宿酒店的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摘要】二审法院认定:根据补充协议中双方的约定:如乙方餐厅的经营劣势不能改变,乙方亦可将剩余的餐厅面积全部做写字间等项目出租。该条约定中“写字间等项目”已明确对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做了扩大约定,即:东方汉斯公司可以将涉案房屋做写字间、餐饮用,亦可用作他用途。......双方对补充协议的内容理解存在分歧,华星擘达公司认为补充协议是允许东方汉斯公司经营餐饮及写字楼,未允许东方汉斯公司经营住宿酒店。东方汉斯公司则主张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亦可将剩余的餐厅面积全部做写字间等项目出租。”,“等项目”就表示可以做其他项目,包括酒店。本院认为,经营住宿酒店属于特种经营行业,需特别许可,应在合同中作特别明示约定,“等项目”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可经营住宿酒店。

摘要2:【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再47号
【再审裁判摘要】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又约定,华星擘达公司同意东方汉斯公司与大汉伟业公司合作,将涉案房屋的部分面积用于经营出租写字间;“如乙方(东方汉斯公司)餐厅的经营劣势不能改变,乙方亦可将剩余的餐厅面积全部做写字间等项目出租”。其中“剩余全部面积”和“写字间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双方并未作出其他限定。为青青草公司办理成立注册需要,华星擘达公司还于2013年6月27日为工商登记机关出具了《企业住所证明》和《配套服务需求说明》。虽然华星擘达公司在原审中辩称,《配套服务需求说明》只是表明同意成立从事管理主营业务的青青草公司,并未同意其经营酒店住宿,但是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青青草公司企业名称中有“酒店管理”内容,而其从业人员只有12人,若其主营业务仅限于“管理”,实难理解华星擘达公司为其提供面积达2600余平方米的经营场所意欲何为。况且华星擘达公司在五个月后的2013年11月28日,又与青青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用途为“七天连锁酒店”,而当时青青草公司仍未取得酒店住宿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明华星擘达公司主观上并不排斥涉案房屋用于经营酒店。结合华星擘达公司的上述行为,本院再审认定,东方汉斯公司将承租的部分房屋转租给张昭辉用于经营青青草公司的行为,得到了华星擘达公司的认可,不构成擅自整体转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华星擘达公司据此行使约定解除权缺乏事实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终295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终295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则不存在,故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也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否则形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同理,对次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的要求,与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是一致的。本案中,在出租人荔湾区住建局与承租人演出电影西门口公司因租赁期届满而解除第一手租赁合同关系、演出电影公司和次承租人蔡武对此均无异议并书面通知域海网络中心限期将占用场地腾空交还给演出电影公司或荔湾区住建局的情况下,作为次次承租人的域海网络中心就案涉租赁房屋所设立的租赁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合法依据,而且域海网络中心起诉亦不能提交证明9215号案的处理结果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便域海网络中心因返还租赁物、丧失占有而产生相关损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也应当是基于转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9215号案应当审理的法律关系范畴。

摘要2:【解读】(1)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则不存在,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也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否则形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3)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基于《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4)对次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的要求,与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是一致的;(5)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因返还租赁物、丧失占有而产生相关损失应当是基于转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新民再1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转租合同是否经出租人同意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案涉合同签订、履行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根据从旧兼有利的法律适用溯及力原则,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出租人未在六个月提出异议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予以删除所确立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以及其是否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均已不再成为影响转租合同效力的因素。其次,房屋租赁权本质上属于债权,并未纳入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租赁,属于债权范畴。基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分性的法理,转租合同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如果转租合同本身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综上,《房屋转让租赁合同》是杨××与侯××、魏××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租人游×是否事先同意及其是否在六个月提出异议,均不影响该合同效力。原判决认定《房屋转让租赁合同》有效,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摘要2:【裁判摘要2】租赁合同约定不得转租,在房屋所有人基于所有权及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后,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使用收益权已无法行使,其合同目的亦已无法实现,次出租人未尽到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次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不被第三人追索,从而使承租人安全、有效地使用租赁物。具体到本案中,侯××、魏××作为出租人,负有担保承租人杨××对案涉商铺使用、收益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商铺所有人游×出租给侯××、魏××时,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租。因此,在房屋所有人游×基于所有权及合同约定收回案涉商铺后,杨××在租赁期间的使用收益权已无法行使,其合同目的亦已无法实现,侯××、魏××作为出租人未尽到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故杨××主张解除《房屋转让租赁合同》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977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之房屋部分转租或提供给其参控股或相关联的公司使用”中“部分转租”及“提供”行为的对象存在争议应当结合交易习惯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转租条款的争议集中于“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之房屋部分转租或提供给其参控股或相关联的公司使用”中“部分转租”及“提供”行为的对象,冶金地质总局认为“部分转租或提供”的对象为“其参控股或相关联的公司”,而物业公司及广告公司则认为“部分转租”未指明对象,仅是“提供”对象限定于“其参控股或相关联的公司”。通常而言,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按文意解释,双方约定的合同词句做上述两种理解均无不可,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合同的目的亦不能作出明确推断,且亦没有证据显示双方之间此前存在类似的交易习惯,故本院将重点围绕履行情况以及诚信原则对该合同条款作出解释。本案中,依据物业公司、广告公司在原审中所提转租合同及多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可知,冶金地质总局曾为上述自物业公司及广告公司转租涉案租赁物的多家公司出具过加盖印章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且没有证据显示上述企业与物业公司、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参控股或关联关系,即在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冶金地质总局存在配合物业公司及广告公司为其“部分转租”的非参控股或关联公司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行为,且从次数上讲上述情形出现多次,从时间上几乎贯穿2014年之前的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故本院有理由认为冶金地质总局知晓物业公司及广告公司将涉案租赁物部分转租给非参控股或相关联的公司,且同意为其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此已形成双方的交易习惯,从诚信原则而言物业公司、广告公司对此负有合理的信赖,故结合对双方履行过程的分析及诚信原则,对该争议条款的解释本院采纳物业公司、广告公司的理解。......故冶金地质总局拒绝及时为物业公司及广告公司转租的北京中矿基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及天成和众安全技术研究中心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已经构成违约。
【裁判摘要2】只有在出租方对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租赁合同中,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言,其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分别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以及按约定支付租金。

摘要2:(续)本案中,冶金地质总局作为涉案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已经履行了提供合格租赁物的主要合同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主要合同义务。对此物业公司虽辩称,未支付租金具有合理理由即冶金地质总局拒绝为其转租的两家公司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给其造成了损失,在此问题上,正如前文所述冶金地质总局的确存在违约行为,但究其起因系双方合同条款中对转租的约定存在不明确之处,且为次承租人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并非租赁合同出租人之主要合同义务,结合冶金地质总局违约行为的性质、情形及程度考察,物业公司在占有使用并对租赁物继续转租赢利的情形下以拒付任何租金作为救济方式且长达两年多时间,缺乏适当性及必要性,违反比例原则及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故此不足以成为物业公司拒绝支付租金的合理抗辩理由,物业公司未支付租金行为的构成违约。原审判决支持冶金地质总局要求物业公司、广告公司连带支付所欠租金的诉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摘要3】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及土地: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2、……8、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款约定“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向甲方按每迟延一日千分之一未付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结合上述条款的词句表述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理解,第十二条第(三)款中“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中的“情形”系指代第十一条第(四)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的“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等8种违约情形,而非指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情形,即在乙方存在8种违约行为的情形时,合同单方解除权及50万元违约金两种违约责任为并列并存的关系,甲方有权选择同时适用或单独适用,而非违约金的支付以合同的解除为前提;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等甲方享有合同解释权的情形的,则适用第十二条第(九)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为按日支付违约金。

 共68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