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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沪高经初字第3号 ;(2002)民四终字第26号

摘要1:——主管部门越权审批的对外担保效力如何?
【问题】主管部门越权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及在原批文失效后进行的登记行为是否有效?此外,解读本案,还有助于我们理解批准与登记在对外担保中的不同意义和适用范围。
【裁判摘要】因深圳外汇局无权对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超过一年期(不含一年)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批,因此,本案担保协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应认定为无效。对外担保的登记手续虽由广州公司办理,但三债权人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知晓内地实行的对外担保登记制度的各项规定。对担保协议的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广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01)沪高经初字第3号 ;二审:(2002)民四终字第26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20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201号
【裁判摘要】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本着保持谦抑、格外谨慎、有利于当事人的态度,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处理,切忌出尔反尔,来回”翻烧饼”。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摘要】本案中,覃某某1、覃某某2两户人家于1989年非法购买土地、建房居住至今。1991年,乐业县政府作出75号决定,没收涉案土地和房屋后,将土地和房屋作价返还给覃某某1,覃某某2缴纳相关费用,合法占有、使用涉案土地、房屋。1992年,乐业县政府以同乐镇政府越权审批用地、建房等理由撤销75号决定,相关部门未对覃焕收建私房问题重新做出处理。乐业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退回覃焕收已经缴纳的款项,覃某某2也未腾退土地、房屋。至2009年乐业县政府职能部门又对占有使用同一块土地的覃某某2夫妇进行调查处理,覃某某2分两次缴纳违法占地罚款16073.17元。之后,乐业县国土局对覃某某2夫妇作出88号处罚决定,没收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88号处罚决定被复议决定撤销后,乐业县政府重新作出29号处罚决定,再次没收覃某某2夫妇在涉案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本次行政处罚后,乐业县政府作出71号批复,同意将没收的土地、房屋作价返还给覃某某2等人。然而,乐业县政府接着又作出143号函,撤销71号批复。从上述处理过程看,在本案违法买卖土地建私房行为发生后的数十年期间,乐业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几经处理,反反复复,出尔反尔,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71号批复仅仅是对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和建筑物处理方式作出的批复,并未否定没收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然而,被诉143号函却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21号通知规定,对违法买卖土地的,应当没收在买卖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由,撤销71号批复。上述撤销理由与71号批复内容不具有关联性,实质上乐业县政府作出143号函,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且,作出对当事人不利行政处理,

摘要2:(续)未听取利害关系人覃某某2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买卖土地建私房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考虑到被处罚人已经实际在被没收的土地和房屋上居住生活几十年的事实,从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出发,71号批复同意将收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和房产作价处理再卖给被处罚人,符合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该批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