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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67号

摘要1:——关于保证人身份的确定及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
【载《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摘要】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解读】
①上市公司因信息公开,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可以直接推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②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
【摘要】在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周某某同为集团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周某某印”和“周某某章”两枚私章是否分别代表集团公司和实业公司,只是其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关于罗某某所持《授权书》上加盖的“周某某印”仅代表集团公司,而不代表实业公司的认定不当。
【裁判意见】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的私章是否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于内部关系,对外并无法律约束力

摘要2

最高法院: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8条

摘要1:1.企业法人与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构成授权——企业法人与其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作为法人的企业对分支机构担保进行授权,两者均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2.分支机构经法人同意的对外担保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虽经法人同意,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分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担保无效后,总公司应担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无法人授权情况下提供的担保行为无效,其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4.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对以贷还贷借款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并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提供担保,其中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和债权人以贷还贷的,企业法人免责。
5.法人职能部门对外担保,导致担保无效后责任承担——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6.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无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的,该企业法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两个单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非就是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应充分考察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财务、管理、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独立性。
8.明知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接受担保的,应负主责——明知法人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接受该分支机构担保的,应认定担保权人对造成担保无效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摘要2

分支机构经法人同意的对外担保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虽经法人同意,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1:【要旨】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虽经法人同意,但担保法律关系因主合同无效亦应无效,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有过错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不超过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46号《以国债出质的,质押合同以国债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为生效条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北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摘要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摘要1:——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及其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点】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而对外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行为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幅度范围内认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董事会决议明显不符合章程要求的对外担保无效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2011年5月30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9号(2012年6月19日)

摘要2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摘要1:【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解读】《公司法》第16条及第121条规定的性质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