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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在查封之后,但该查封已经解除,能否排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查封的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在查封之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第(四)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即使该查封已经解除,也不能排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查封的强制执行。
【注解】另外裁判观点: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处于另案查封状态但之后解除查封,不影响法院对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买卖合同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18)最高法民申2896号

摘要2:【解读1】在轮候查封之后签订书面合同和占有房屋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轮候查封

摘要1: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项规定“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该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申请国家赔偿。

摘要2:【注解】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的标的基于实体权利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复9号